员工没有提前30日提出离职单位怎样处理?
现在有一部分员工,今天提离职,明天就要走,或者工作一星期就要走,原因为自己找到更好的工作了或者家里有事云云,就是不管你批不批都要走,否则就不来,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既然员工真的要走,就算在这上班也不会好好工作,硬留一个月没有意义,再说也是留不住的,请问各位都是怎样平衡这个问题的呢?
本帖最后由 中队长 于 2012-3-13 10:17 编辑
如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导致的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未成就,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手续。如离职前未在岗,用人单位仍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法规定,以你连续旷工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主张下列损失: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的措施对普通工人影响不大
如果能及时找到接受他工作的人,他的态度又比较诚恳,大家好聚好散,如果是那种不上路子的,那么不好意思,我就按照上边的一个个和你算算清楚 建议和平协商解决,最好不要走到这步 中队长 发表于 2012-3-9 2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导致的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未成就,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 ...
中队长说的极是。
但我们也要反过来想,员工为何要急辞,为何可以连工资都不要,站在公司角度我们应该要反思。 我们生产车间的员工一直是这样的。没有什么好办法解决。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规定保护劳动者。 其实人是感情动物,如果在公司工作时间久了,各项福利都满足了,那么员工也就不会离职,有时候公司太计较,难免伤到员工,这都是相互的。再有条条框框的规定,也不如人性化的管理。不过能做到的确实很难! 一般也就扣个把月工资,没那么复杂! 坚持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办理,如果没什么工作交接,就和谐处理,车间生产工人太多,不好整! 有办理辞职手续还好。更可气的是经常直接就不来了。发现工资被扣下来后又来补离职手续,又得再补发扣下来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