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家碧玉 发表于 2005-5-20 14:32:00

讨论

以下是引用安然如斯在2005-1-11 14:54:32的发言
加班加点地工作,是许多企业中的常见现象。《劳动法》第41条、第44条明确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罗列了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口径。
  首先,先界定“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方式。同时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发(2000)8号文《关于职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小时为167.4小时”,可列出下列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实得工资/20.92×70%;小时工资=月实得工资/167.4×70%。
  其次,针对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探讨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式。
  一、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对于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或者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的方式安排补休。
  二、休息日加班工作。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时工资。但按劳部发(95)309号文第62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过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视为加班,并按150%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根据1994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具体为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初一、二、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2、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2、3日)放假3天。《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金,劳动部及上海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示允许用“补休”方式来替代。
  四、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函(2000)18号文《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应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金,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看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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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小家碧玉 发表于 2005-5-20 14:33:00

讨论

以下是引用dennishao在2005-1-11 14:19:16的发言
我们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510元,而约定底薪为1800元.请各位指点该如何对付.用户“dennishao”于2005-4-14 8:36:40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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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ishao 发表于 2005-5-30 11:57:00

我等得好辛苦

我等得好辛苦,安然如斯班主仍不肯过来看看!

大木哥哥 发表于 2005-6-8 22:40:00

RE: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70%的由来:
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来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本案不实用,第一,目前只上海才有这个条例,
第二,本条款好象与劳动合同法规冲突,因为劳动合同法规要求注明薪资
第三,楼主合同已明确注明薪资
依该文件第九条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大木哥哥 发表于 2005-6-8 22:44:00

RE: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并且该第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大木哥哥 发表于 2005-6-8 22:49:00

RE: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deeliu 发表于 2005-6-9 22:03:00

RE: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现在深圳的好像已经改为21.16天了吧?

wwp_bj 发表于 2005-6-10 11:07:00

RE: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我也有些困惑,怎么还会有个70%的?

HRman 发表于 2005-6-10 17:10:00

RE: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开卷有益。知道了还有个70%的规定。我想目的是不是为了把全月的工资性收入中补贴性的部分分离开吧。

傍晚回家 发表于 2005-6-11 22:05:00

RE: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我不仅不明白70%..OH,天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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