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以下是引用安然如斯在2005-1-11 14:54:32的发言加班加点地工作,是许多企业中的常见现象。《劳动法》第41条、第44条明确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罗列了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口径。
首先,先界定“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方式。同时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发(2000)8号文《关于职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小时为167.4小时”,可列出下列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实得工资/20.92×70%;小时工资=月实得工资/167.4×70%。
其次,针对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探讨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式。
一、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对于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或者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的方式安排补休。
二、休息日加班工作。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时工资。但按劳部发(95)309号文第62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过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视为加班,并按150%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根据1994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具体为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初一、二、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2、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2、3日)放假3天。《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金,劳动部及上海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示允许用“补休”方式来替代。
四、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函(2000)18号文《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应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金,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看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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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以下是引用dennishao在2005-1-11 14:19:16的发言我们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510元,而约定底薪为1800元.请各位指点该如何对付.用户“dennishao”于2005-4-14 8:36:40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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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得好辛苦
我等得好辛苦,安然如斯班主仍不肯过来看看!RE: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70%的由来: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来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本案不实用,第一,目前只上海才有这个条例,
第二,本条款好象与劳动合同法规冲突,因为劳动合同法规要求注明薪资
第三,楼主合同已明确注明薪资
依该文件第九条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