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苏树 发表于 2005-1-19 17:06:00

原来如此!

我原以为国家计划生育和婚姻法不保护未婚先孕者,看过此帖才明白原来能享受劳动法保护,这就是人权!

林素 发表于 2005-1-19 17:21:00

国家的基本法规应该比单行法规先行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劳动法规也应该先顺应国家的基本要求。
故从此角度而言,未婚先孕应该是不受支持的。

林素 发表于 2005-1-19 17:21:00

国家的基本法规应该比单行法规先行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劳动法规也应该先顺应国家的基本要求。
故从此角度而言,未婚先孕应该是不受支持的。

tianshanboy2008 发表于 2005-1-20 10:40:00

未婚先孕合法啊

未婚先孕合法啊,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呢。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888北极熊 发表于 2005-1-20 12:54:00

RE:未婚先孕能享受劳动法特殊保护吗?

严格地说,未婚先孕是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但劳动法对孕育妇女的保护,似乎没有明确界定。个人认为,法院最后的辩决结果是支持或不支持,从情理上,都是说得过去的。

虫子大哥 发表于 2005-1-24 22:29:00

RE:未婚先孕能享受劳动法特殊保护吗?

应该支持,因为要尊重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我不认为未婚先孕有什么不对,只是说目前我们大多数人是用世俗眼光来看问题.从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观点来说,应该支持.

陀陀 发表于 2005-1-28 11:07:00

同意真实与谎言的观点

以下是引用真实与谎言在2005-1-20 11:32:33的发言
该案例的主线是:合同期内-未婚先孕-领取法定结婚证-合同到期终止-仲裁不支持-法院支持。
    个人拙见:
    1、《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并未界定劳动者怀孕必须是“已婚怀孕”才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
    2、处理“未婚先孕”事件,国家有明确的计划生育管理处理规定,应按此类法律界定“未婚先孕”及其后果,但要注意“已领取了法定结婚证”的实事。
    3、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
补充:
1、用人单位如果真的是员工存在的绩效问题的,仍然可以‘三期‘过后再终止劳动关系;
2、在劳动者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阶段,的确存在有女工因未婚先孕而被解约的事例,所以劳动者个人应该注意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从另一角度看,也可以此促使企业管理者要提高素质,实实在在的搞好企业管理,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其实人事工作是要处理大量的、致的业务,突略了这些,面对突如其来的劳资纠纷,你口头上再多的理由,也只能吞下‘哑巴亏’。
    做决定并不是谁官大谁说了算,是有比官位更大的法!来规范劳资之间的游戏规则,我说得对吗。

zjhdsrain 发表于 2006-11-13 14:26:00

RE:未婚先孕能享受劳动法特殊保护吗?

特殊人群还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champagne 发表于 2006-11-13 14:40:00

RE:未婚先孕能享受劳动法特殊保护吗?

计生部门都承认未婚先孕,但在一定时效内“补办”结婚手续,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这个时效也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怀孕妇女在3-4个月就要去居委登记,在此之前“补办”了结婚手续应该也算是符合规定的,如果再拖延下去还没办,没有履行登记义务,那就可能不属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现在人多是“奉子成婚”,不过差1、2个月就补办结婚手续的应该没问题的,只不过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就觉得有点唐突,会觉得这个员工办事“没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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