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猫琪琪 发表于 2013-8-15 14:40:45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3-8-15 14: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司有麻烦了。“在她生产的前几天,已经被公司除名。”此时,员工只是处在计划外怀孕阶段,尚未生育。若公 ...

哈哈;P,那说明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了吧,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8-15 14:51:00

1、产假本身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产假与生育的次数无关,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是,对于其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依据该规定可以认定:生育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如此一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
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各地这些规定大体都明确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自理,没有产假工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
《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据该复函,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于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最大体现,只要该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进行了公示,鉴于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有类似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撤职或解除聘用处理,故,在这些地区,这样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算违法。所以,即使怀孕女职工享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殊的就业保护权,但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2001年4月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出台了相应文件,文件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2、绝对不能辞退。
该观点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本身有违法行为,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跟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并生育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
至于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应该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有类似的判决。
3、绝对可以辞退。
该观点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法行为,既然女职工有这样的违法行为,则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地可以予以辞退。
如: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0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应该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此问题,个人建议要熟悉本地区的司法口径。因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虽然法律规定是相同的,但是各地对问题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相同个案可能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处理精神或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所以,HR务必要了解本地区对此问题是否形成统一的司法口径。比如:深圳的HR在解答和处理这一问题时,应明确,按照深圳的处理精神,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wenxue68 发表于 2013-8-15 15:19:00

公司考虑的重点是员工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如员工违反计生政策,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但如表现不错,还是可以用的,不必辞退。

gooer 发表于 2013-8-15 15:42:38

女职工的三期是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约束的,区别只是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而已。
个人认为,公司在这种情况对员工进行除名处理,是不合理的,就算是合法也是不人性。现在超生的情况已经是很普遍了,很多时候人们之所以超生也是迫于无奈。现在不是已经在讨论单独生二胎和公务员事业单位放开二胎计划了吗?连这些单位都可以生二胎了,为什么普通的公司要以超生来威胁员工呢?
当然公司也不能鼓励员工违反国家的计划政策,做法是可以当成事假休产假,不发薪。我想员工自己也清楚这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感激公司,所以生完了再回去工作,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会更好

红叶情思 发表于 2013-8-15 16:03:38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1: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事情在公司发生过。一名女员工生第二胎,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不予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

产假期间的工资不是由社保来发放嘛?这期间怎么还要你们公司给发工资呢?

xitang 发表于 2013-8-15 16:08:57

三期员工相关规定并没有说明超生与否。所以只有从制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告知员工确认签名。

wonderfu123 发表于 2013-8-15 16:13:48

即使是医疗期应该是可以请假的。与生育无关。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6:34:11

红叶情思 发表于 2013-8-15 16: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产假期间的工资不是由社保来发放嘛?这期间怎么还要你们公司给发工资呢? ...

工资还是由公司来发的,生育保险的部分是由所缴纳的社保申请领取的。

saikillva 发表于 2013-8-15 16:41:48

由于员工超生,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也没有所谓的产假了,员工若请假只能按照事假或者病假处理,由于成为3期人员已成既定事实,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除非公司章程有明文规定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7:04:42

红叶情思 发表于 2013-8-15 16: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产假期间的工资不是由社保来发放嘛?这期间怎么还要你们公司给发工资呢? ...

不好意思,您说的对!是我理解错误了。查询了下最新的产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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