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hriddle 发表于 2013-9-3 18:19:03

1.  二胎是否超生不是我们应该操心的问题,这个主要依据是计生部门是否给发放准生证,如果有这个人家是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的,企业肯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  如果确实是超生,企业也不能依据超生而做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这个是非常容易陷自己于被动,我们是否可以侧面地给予员工一些信息,让她自己知道这样的操作是不合理的,即使留下来也不可能会有良好的晋升空间。

champagne 发表于 2013-10-18 10:44:29

参考楼中一位朋友公司的做法,和员工签署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法,出现纠纷的时候这份协议还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lingsuki 发表于 2013-11-18 13: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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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发表于 2013-11-18 14:06:36

直接除名的方法是不可取的,这里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了。对于这种情况我任职的几家公司分别有不同的操作。较人性化的按照病假来处理,但需要员工提交医院的病假证明。另一种是公司成本较小的,按照事假来处理,不计算工资。这两种方式的处理都以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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