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tcfei 发表于 2014-2-26 21:18:04

孕妇工作态度散漫如何处理

大家好,我刚接手一公司的HRD职位,公司有一孕妇怀孕四月,现在问题主要如下:
1 2012年2月入职,她的职责是人事,利用职责盗取了公司合同和自己的证件,但是我们没有证据,只是事后发现了合同被盗取,然后提出公司补偿方案,后来社保局因她缴纳了社保,有合同备案,故没有在继续纠缠公司
2 后来说自己怀孕了,提交了怀孕证明,然后开始在公司上班打卡,下班签退,就是天天玩手机,吃东西什么事情都不做,不管什么人和她沟通,她一句话不说,反正就是天天这样打卡,玩手机吃东西,签退;
3 公司之前因为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我能否这样做:
a 开始分配工作,并找人证明或者录音,如果不理睬,就录音作为证据,然后将工作任务邮件发给她,如一周都没完成工作,能否以丢失合同导致工作失职,和工作未完成,让其回家待产?
b 现在她是不接受调岗的,让其回家后,我们该怎么支付她的工资,是当初签订合同规定的工资还是城市最低的保障标准?我们现在不能以工作失职能解聘她的,
C 求各位前辈帮忙给给意见,天天在公司玩手机吃东西影响别的同事。

lin041999 发表于 2014-2-26 21:18:05

本帖最后由 lin041999 于 2014-2-27 11:47 编辑

首先建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及时给些经济补偿也无妨,看楼主这情况先做证据恐怕也要拖很久,这种人多留一天就多祸害一天。
《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的可操作性还是比较高的,但是前期你需要提供很多材料,比如说:贵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被公会认可?员工是否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用人的规章制度(入职培训应该会谈及到的公司制度,要有签到表和培训材料领取表作证)?另外就算这些材料齐全了,建议您再多做一步,与员工本人谈,最好有纸质签字材料和录音(或影像资料)确确实实证明员工明明知道他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经指出之后拒不改正,这样就做到证据齐全了。

首席招聘官 发表于 2014-2-27 10:18:25

LZ遇到纠结的人了。如果我是HRD,首先建立制度,分配任务,不符合者淘汰,就这么简单,管你孕妇不孕妇,公司的资金不是用来养闲人的!

浅井 发表于 2014-2-27 10:39:24

估计这人来了就是到你们公司待产的,生完孩子估计也不来上班了。

向日葵一样 发表于 2014-2-27 11:26:33

这样的人,我只能说太没有职业素养了,还是人事,就得按规矩办,发邮件下达任务,完成不了,该咋办就咋办,孕妇的特权没有“只上下班打卡,不工作”这样一项,也没有哪项法律有规定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2-27 11:26:52

首席招聘官 发表于 2014-2-27 10: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Z遇到纠结的人了。如果我是HRD,首先建立制度,分配任务,不符合者淘汰,就这么简单,管你孕妇不孕妇,公 ...

要不要考虑女职工的“三期”问题?

胡-然 发表于 2014-2-27 11:45:56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三期人员,劳动法规定不能降薪。我觉得楼主可以综合借鉴上述的法律条文,灵活操作。
三期人员,法律很偏心的。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4-2-27 13:30:16

劳动关系不大熟悉,但是就论事角度讲,这位员工就是有预谋的做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这事孕妇公司如何对待不提,为什么要怀疑说她要盗公司合同,有证据没有,没证据要收集证据,合同丢失的这段实践,公司什么项目受到了影响,丢失多少应得利益,查实必须走制度或者司法程序。如果只是怀疑,没有证据,造成员工心态不积极,这事情公司处理的就是不漂亮,员工心生不满,影响更严重。孕妇上班这个问题,好像有法律进行用工上的保护,HR还得多多走人情牌。

小差火 发表于 2014-2-27 14:32:44

开始分派工作(当然是力所能及的)全程拍摄

rainytao 发表于 2014-2-27 15:02:59

对待孕妇是比较纠结,需要慎重。如此看来,我集团兄弟酒店那一孕妇算是好的了。你丫是怀孕一个月,然后一直请假。玩手机吃东西,可以拍照。楼主的方法可行。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孕妇工作态度散漫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