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时间是否也算工作时间?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4-17 08:02 编辑案例:
小朱经历了半年多的风风雨雨,经历了试用期的考核以及进进出出的洗礼,总算在毕业以后的第二家公司暂时稳了脚跟。
然而,不幸的是,今天小朱迟到了。
公司规定早上八点半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中午有一个小时午饭休息时间,但是因为公司有食堂,所以公司规定午饭休息时间不能离开公司。
公司有班车,可是班车不经过小朱住的地方。在上海,刚毕业的小朱,只能找比较偏僻的地方租房子,这样才能保证每个月的工资能解决小朱的日常生活所需。没办法,小朱每天只能坐公交,然后再转班车。
不幸,十分不幸,小朱坐的公交车路上堵了,赶班车是没戏了,只能再转其他公交到公司。这样一来就晚到了将近四十分钟。
狂郁闷,根据公司规定,迟到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虽然有点过分,但是当初小朱签字确认过《考勤制度》,只能自认倒霉了。
半天工资没了,心疼啊!
心里不爽,小朱中午吃完饭,就想出去溜达溜达,散散心。走到公司门口,却被门卫给拦了下来,说是要通行证。这才猛然想起,公司规定午饭休息时间不能离开公司。无奈,回办公室上网了。
问题:1、午餐休息时间是否可算作工作时间?
2、迟到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3、对迟到员工可否以工资扣罚的形式进行处罚?
公布答案:
第一,午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这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明确规定的午餐休息时间是不计算进工作时间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认定的。
因此,如果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就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比如很多公司的驾驶员需要长时间在公司待命,虽然这些驾驶员可能没出车,但是,其在公司待命的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现在甚至有案例将驾驶员因为工作需要,在家待命的时间都算作工作时间。这也是为什么用人单位都千方百计要将驾驶员申请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原因之一。
还有部分企业,因为有食堂,或者集体叫外卖,所以在制度中规定员工午餐休息时间不得外出,擅自外出者,按照擅自离岗处理。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个午餐休息时间就不能剔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因为此时员工的时间因为公司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午餐休息时间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所以,要想避免午餐休息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就不能对员工在午餐休息时间的活动场所进行限制,同时要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午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律风险了。
第二,关于考勤的问题,单位应该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应当对迟到、旷工、早退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一般情况下,晚于上班时间到班就属于迟到了。但是,部分企业出于人性化,考虑到城市交通的实际情况,会对迟到进行比较宽泛的界定,比如可能会规定九点上班,但是九点十分之前到算迟到却不予处罚,九点十分之后到才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企业对迟到行为的惩罚通常都是比较轻的。话说回来,如果单位仅仅规定按照迟到次数进行处罚,那么就可能有员工钻空子,迟到七个小时,上班一个小时。
有鉴于此,实践中允许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迟到超过多长时间的视为旷工。至于超过多久才能视为旷工,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约定俗成的规定,一般由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跟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三,2008年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进行经济处罚的只能是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由行政部门作出。企业不是行政部门,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所以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作为替代方案之一,建议企业可以把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方面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从绩效奖金的调整方面实现对表现不佳员工的经济处罚。
1. 不可以,根据描述,该公司是8小时工作制,规定中午吃饭加休息1个小时,这一个小时员工是自由的
2.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约定,既然签字确认了就应按规定执行。我公司偶尔迟到一两次是不追究的,严格起来也可以用半天年假抵。
3. 可以的,但是法律有限度规定,江苏省规定每个月扣罚的比例不能超出应发工资的20%。 1.午餐时间受到公司的约束,可以算作工作时间。这个的界定,主要在于计算工作时间的背景是什么?比如是支付报酬还是处理工伤等
2.按照约定
3.形式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说法需要调整,不是扣工资,是从工资中扣除 (1)午餐时间应该算工作时间。刚上网查了,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521号)中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其中,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由此看,午餐时间应该算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制定自己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必须合法,程序或是内容的。《l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形式没有大多的问题, 可以的,罚款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hdfangfang 发表于 2015-4-15 09: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午餐时间应该算工作时间。刚上网查了,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你所解释的中断时间是其中一方面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另外针对罚款这一项你要仔细看下《行政处罚法》,或许就会有不一样的结论。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5-4-14 15: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不可以,根据描述,该公司是8小时工作制,规定中午吃饭加休息1个小时,这一个小时员工是自由的
2. 法律 ...
你觉得案例中午餐时间是自由的吗? 1、午休时间是8小时之外的,理应由劳动者自己支配;
2、关于迟到的规定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对迟到没有规定,只要不违法,且劳动者已知情,理应遵守游戏规则;
3、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只要不超过20%。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4-14 15: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午餐时间受到公司的约束,可以算作工作时间。这个的界定,主要在于计算工作时间的背景是什么?比如是支付 ...
针对第三点,建议看下《行政处罚法》,或许有新的认识,呵呵 rainytao 发表于 2015-4-15 09: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午休时间是8小时之外的,理应由劳动者自己支配;
2、关于迟到的规定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对迟 ...
对于问题一,回答方向错误了哦,是问你是否算工作时间。
针对问题三,可以抽空看下《行政处罚法》或许会有新的见解 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09: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觉得案例中午餐时间是自由的吗?
是的,我公司也是一小时午餐加休息时间,员工可以不在公司吃饭或出去溜达。保险起见,公司规章制度中应说清楚这一小时不是工作时间,以免出现特殊情况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