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10:06:47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5-4-15 0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的,我公司也是一小时午餐加休息时间,员工可以不在公司吃饭或出去溜达。保险起见,公司规章制度中应说 ...
案例中,你看清楚哦,可没有你说的那么自由哦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4-15 11:27:38
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0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针对第三点,建议看下《行政处罚法》,或许有新的认识,呵呵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 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公司不具备使用《行政处罚法》处罚员工的资格
在使用法律时,需要关注法律条款的适用性,是否是属于该法协调的范围,然后才能考虑具体适用的条款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4-15 11:30:34
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0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针对第三点,建议看下《行政处罚法》,或许有新的认识,呵呵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以绩效的名义或者考勤的名义进行扣除,而不是罚款的名义,形式是没有问题的
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12:45:07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4-15 1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以绩效的名义或者考勤的名义进行扣除,而不是罚款的名义,形式是没有问题的 ...
嗯,经济处罚只有行政部门才有权利,但公司不属于行政部门,可以把形式进行转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ainytao
发表于 2015-4-15 13:38:59
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于问题一,回答方向错误了哦,是问你是否算工作时间。
针对问题三,可以抽空看下《行政处罚法》或许会 ...
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理所当然不应算是工作时间。行政处罚法,还真的没有了解过呢。这就去看看,谢谢啦。
rainytao
发表于 2015-4-15 13:56:03
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于问题一,回答方向错误了哦,是问你是否算工作时间。
针对问题三,可以抽空看下《行政处罚法》或许会 ...
看了行政处罚法,大概看了,感觉和我们的问题没有关联。是两个不同概念。
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13:56:07
rainytao 发表于 2015-4-15 13: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理所当然不应算是工作时间。行政处罚法,还真的没有了解过呢。这就去看看,谢谢啦。 ...
案例中的午餐时间,你觉得自由吗?呵呵
俊汐
发表于 2015-4-15 13:57:56
rainytao 发表于 2015-4-15 13: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行政处罚法,大概看了,感觉和我们的问题没有关联。是两个不同概念。 ...
当然有关联了啊,《行政处罚法》中对经济处罚的相关规定,你可以细细看下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4-15 16:08:49
个人建议:1、所谓午饭时间算不算正常上班时间不能一概而论,按照规定上班时间或加班时间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没问题;2、迟到算旷工这个与公司具体规定有关吧,每家公司规定应该都有区别;3、处罚可以变通为迟到给公司造成损失,作为弥补损失的补偿。但不能超过当月的工资20%.
ccecldh
发表于 2015-4-16 06:17:18
学习了!
以前从来没有考虑这种问题,{:5_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