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汐 发表于 2015-5-13 10:01:14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5-13 0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是试用期员工不收培训服务期限制的因素,那就制定科学合理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在面试和试用期考核的时 ...

这种技术人才试用期一般至少3个月,但培训期为1个月,培训付出几十万的高昂成本,培训好人员,同时可以胜任该项目的开发工作,到时说走就走,为别人做嫁衣,试问这个问题怎么有效解决呢?
你说的职业发展、归属感方面,说白了都是虚的,也不可能在一朝一夕间实现,至少我本人也不相信企业说的这些,更多的都是关注着真真实实的方面。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5-13 10:05:44

俊汐 发表于 2015-5-13 10: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技术人才试用期一般至少3个月,但培训期为1个月,培训付出几十万的高昂成本,培训好人员,同时可以胜 ...

那你题目设定的都是比较极端的条件,例如其他项目不能派人参加,除非是让其他项目的人换到这个新项目上面来,其他项目的人重新招人顶替。既然公司做得这么好,为什么其他项目都没有能够培养能接班和顶替的人呢?职业发展,归属感方面虚不虚,要看公司怎么做,领导怎么做,具体落实的部门怎么做。俊汐斑竹关注真真实实的方面,难道除了钱还是钱吗?这就是实吗?

俊汐 发表于 2015-5-13 10:13:08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5-13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你题目设定的都是比较极端的条件,例如其他项目不能派人参加,除非是让其他项目的人换到这个新项目上面 ...

这不是极端,是现实工作中就会存在的问题,所以就提出了问题二:有什么好的方法解决呢?
真真实实的方面:1、固然薪资是最重要的,你上班不谈薪资那是扯淡;2、岗位是否满足期望;3、该岗位是否有新的知识技能可以帮助自身提升;4、有没有明显的晋升空间等;5、其他:包括个人行业选择、对领导的喜好、距离家近等等。
对于一个新人,你和他大谈公司企业文化、忠诚度之类的,你说能有几个人相信,“忽悠”下没社会经验的学生之类的人可以,你说对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来说,面试就谈这个没啥意义,可能话听起来比较难听,但现实就是这样,像我在面试人员时,面试阶段不会和他谈这个,这个需要进入公司后自己去感受以及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去引导的。
感觉针对此案例有点偏题了,呵呵

丙饼 发表于 2015-5-13 12:43:39

俊汐 发表于 2015-5-13 0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劳动合同法》上允许企业针对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签订培训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当然公司 ...

是这样子啊~~看来我想的太简单了,受教受教{:6_309:}

kittyhello 发表于 2015-5-13 13:18:18

yanchuan14 发表于 2015-5-12 21: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和事佬聚集的HR群体,在网上看到的通常是万金油般的“以人为本”,要不然就是被现实压抑的极端言论~看 ...

说得有意思啊!!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5-5-13 13:50:35

俊汐 发表于 2015-5-12 15: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先看看大家讨论,过几天给予解释

{:5_238:}吊人胃口,坐等吧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5-13 16:36:13

俊汐 发表于 2015-5-13 1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不是极端,是现实工作中就会存在的问题,所以就提出了问题二:有什么好的方法解决呢?
真真实实的方面 ...

呵呵,有点,静等俊汐为我们揭晓最适合的办法。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5-13 16:49:19

有这样的公司吗?找一个新人直接进行几十万的培训,再说培训的效果一个月就能见效,那也太速成了吧!
不过试用期不能签订培训服务期倒是第一次听说,学习了!
建议招一名短期工吧,毕竟是一个项目而已,直接不约定试用期呗

俊汐 发表于 2015-5-13 16:54:58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5-13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这样的公司吗?找一个新人直接进行几十万的培训,再说培训的效果一个月就能见效,那也太速成了吧!
不过 ...

当然不可能招一个人,一个项目怎么可能就一个人呢,至于是否一个月有效果,这个没必要去深究,毕竟只是案例而已

打得到 发表于 2015-5-13 17:10:17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针对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
而根据1995年10月10日实施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建议公司招聘新员工,不和他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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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是否合理的培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