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6-10 08:47:47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20: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先不说部门主管与其沟通是否需要足够时间,但从法条上而言,合同续签与否和合同进行过程中的解除是不 ...
{:1_1:}
触发多角度思考,赞一个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10 08:51:05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2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要看是谁提出的劳动关系解除,另外看造成这方面结果是谁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容易得到想要的答案了 ...
发觉你有一种当侦探的潜质
俊汐
发表于 2015-6-10 09:10:56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10 08: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发觉你有一种当侦探的潜质
福尔摩斯吗?哈哈,或许哪天我就改行了,呵呵
Allenlibing
发表于 2015-6-10 10:33:00
女职工在“三期”时合同期满,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
2012年2月28日双方合同到期时,该公司没有终止合同,而选择将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的做法完全正确。因此,用人单位不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三期”女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向员工送达书面通知或续签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也要明确到期后如何处理劳动关系,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也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杨靖宇
发表于 2015-6-10 12:58:15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焦女士2010年3月入职,与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即2011年2月28日到期,因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人力部也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到2012年3月16日,这一期间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而且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此,公司无需承担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焦女士坚持辞职,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需支付按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仅是个人意见,如有错误还望指正,多谢!
任珺
发表于 2015-6-10 14:17:26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所以,焦女士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应当在2012年3月20日(自动延续)终止。
故而,若我是当地劳动部门,针对焦女士的诉求,将裁定如下:
1) 驳回焦女士提出的”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2)责令公司支付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须支付给焦女士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俊汐
发表于 2015-6-10 15:38:14
任珺 发表于 2015-6-10 14: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 ...
感谢参与哦,针对经济补偿金你要权衡哦,仔细看看责任在哪方?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6-10 16:57:02
俊汐 发表于 2015-6-10 15: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参与哦,针对经济补偿金你要权衡哦,仔细看看责任在哪方?
俊汐斑竹很贴心嘛{:5_257:}
lgdhs
发表于 2015-6-11 08:21:49
谈下个人的想法:
一、仲裁部门首先是调解,而不是裁定,这也是常规做法。
二、虽然给出的材料不是很全面,比如所处地域、产假职工年龄等信息,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公司的做法是不妥的,休产假一年多才给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明显不合法,产假期间合同是可顺延的,这没有什么问题,但产假期休完后要马上续签订的。
三、处理这些问题,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只能是同职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最好不要搞到仲裁那去。
四、估计到仲裁那,第一步协调也会这样做。
五、如果仲裁协调不成,那只有按相关规定去做了,公司会有损失,这是HR部门的责任。
jczh42_liang
发表于 2015-6-11 08:23:43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9 13: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产假以前的,劳 ...
觉得这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