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小猪
发表于 2015-6-11 13:49:0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综上所述,焦女士于2010年3月入职并签订一年期合同,合同终止时间应为2011年2月28日,因焦女士怀孕并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那么就视为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哺乳期结束时间应为2012年2月28日,因此公司发通知给焦女士征询续签意向并无不妥,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11 14:41:24
还没公布答案吗?LZ
王包子
发表于 2015-6-11 14:53:56
是啊,好着急看到答案啊,已经晕菜了~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9:24:02
分析:
1、焦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到期,但她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属于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内,双发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故焦女士在这段时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支持。
2、虽然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焦女士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但是双发并未续签合同,且焦女士一直提供劳动至2012年4月,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焦女士201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公司已发出书面通知书,同意与焦女士续签合同,同时也未提出续签合同要求高于原合同,而焦女士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需支付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女职工“三期”届满且合同已经到期,要及时办理续约或解约手续,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9:24:20
王包子 发表于 2015-6-11 14: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啊,好着急看到答案啊,已经晕菜了~
答案已经公布了哦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9:24:31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11 14: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没公布答案吗?LZ
答案已经公布了哦
海綿寶寶
发表于 2015-6-15 15:37:20
学习案例长知识
jczh42_liang
发表于 2015-6-16 09:36:56
学习了{:5_146:}
俊汐
发表于 2015-6-17 09:24:05
jczh42_liang 发表于 2015-6-16 09: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习了
互相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