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2929
发表于 2015-6-11 08:39:49
本帖最后由 yy2929 于 2015-6-11 12:56 编辑
个人认为仲裁裁定:不予支持女员工的诉讼;
情况1:合同时间为2010年3月1日~2011年2月28日
解答:2011年2月28日合同虽然到期,但企业可在2011年3月27日前签订合同。
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的合同签订可视为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参照未签订合同双倍不超过11个月的标准,可认为续签合同也可到期后的1个月内订立;
情况2:女员工在2011年3月20日生育
解答:企业应当从2011年2月28日起 合同自动延续到2012年3月20日止,直到女员工哺乳期结束;
根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及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情况3: 2012年3月16日,公司通知女员工续签合同并在3月20日回复;
根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结论:1:企业将合同自动延续到2012年3月20日虽没再次签订合同,但是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如2012年3月20日合同到期,如是公司提出要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女员工经济补偿金 2.5个月工资.
3:如2012年3月20日合同到期,如公司维持原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通知续签后,员工不给予答复或拒绝,企业则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0:27:25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6-10 16: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俊汐斑竹很贴心嘛
我们是好基友啊,对你我要更加贴心啊,哈哈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0:29:59
yy2929 发表于 2015-6-11 08: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认为仲裁裁定:不予支持女员工的诉讼;
情况1:合同时间为2010年3月1日~2011年2月28日
解答:2011年2月 ...
感谢参与哦,不过大家对经济补偿金这方面理解还是不足哦,不是企业方提出解除关系,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再仔细思考一下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0:33:21
杨靖宇 发表于 2015-6-10 12: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
针对女员工生产这方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何操作,仔细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哦。另外针对经济补偿金也再仔细思考一下吧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0:35:30
lgdhs 发表于 2015-6-11 08: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谈下个人的想法:
一、仲裁部门首先是调解,而不是裁定,这也是常规做法。
二、虽然给出的材料不是很全面, ...
针对女员工生产后合同问题再仔细学习下劳动法规哦,不仅仅只针对产假期间哦,思考问题要全面呢。
另外,不要拘泥于流程,重点是看事件,特别是事件的关键点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0:36:08
jczh42_liang 发表于 2015-6-11 0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觉得这是正解
不要盲目跟从哦,你对劳动法规应该还不是很熟悉哦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0:42:18
看了大家的交流,发现以下问题:1、女员工生产期间合同到期续签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回答错误的,只能说没有熟练掌握劳动法规,同时也没有深思熟虑;2、大家都认为,只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想法是不成熟也是盲目性的。
作为HR,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首要的是抓住事件的关键点,其次就要对劳动法规熟练掌握,所有劳动关系问题的解决都基于劳动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若干解释、地方法规及地方高院解释、工资实施条例等等与HR工作息息相关的各类法规。
闪耀星空
发表于 2015-6-11 11:51:05
续签期超过1个月-1年的双倍工资,如合同继续履行,为无固定期限,解除则经济赔偿金。
yy2929
发表于 2015-6-11 12:47:35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参与哦,不过大家对经济补偿金这方面理解还是不足哦,不是企业方提出解除关系,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确实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不会获得赔偿。疏忽了
wangyidong43
发表于 2015-6-11 13:40:40
本帖最后由 wangyidong43 于 2015-6-11 13:52 编辑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必须自动延续到分娩满一年后也就是哺乳期结束,所以公司无过错,并且公司提出续签,员工自己提出解除,那么经济补偿金也不用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