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 发表于 2015-7-21 15:46:18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确定)?

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2015-8-5 23:58 编辑

“兰泉拷问HR”有话说

       又到了招收大学生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时候,这几年让我头疼的不是大学生的清高,而是针对招聘出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计算题至今没有一个人力资源专业大学生做出来。
      本期答复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至8月4日14:00前,本期奖品为普洱生(熟)茶壹盒/人。
      请逾提出问题的HR将所提问题、跟帖发问或者发至兰泉微信:asd915021

兰泉拷问HR(十四)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确定)?

      王某2003年2月来公司工作,2012年9月与公司协商由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对用工期间加班工资标准也存在异议。

      兰泉提问:
      1、在正常情况下王某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如由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3、王某是前12个月工资构成中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工龄津贴、午餐补贴、出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高温补贴、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费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上述那些项目应列入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4、王某的加班工资基数构成与经济补偿是否一致,如有不同给予说明?

我的老婆叫小燕 发表于 2015-7-21 16:07:51

怎么没有人回答?

兰泉 发表于 2015-7-21 19:42:23

       这个题目虽然很简单但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了解了对日常工作的作用很大,建议大家都做一做,不管什么形式做!

sylpjj 发表于 2015-7-22 09:35:26

1、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十个月工资(前十二个月平均);
2、从题目提供的素材来看,如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则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王某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即20个月的工资);
3、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应该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工龄津贴、午餐补贴、出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高温补贴、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计算,但实际对于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我个人是有异议的,静待版主正确答案。
4、加班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同,加班工资的计算以王某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对于标准工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兰泉 发表于 2015-7-22 11:21:51

sylpjj 发表于 2015-7-22 09: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十个月工资(前十二个月平均);
2 ...

第二个答复有新意!第三、四题建议找这方面的规定看一看。

兰泉 发表于 2015-7-22 16:15:21

     经济补偿涉及的问题不仅包括工作年限的计算,也包括前12月工资标准的计算,很简单也很复杂!

龚蕾 发表于 2015-7-22 16:27:13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2 16:46:00

提示两点:
1.        劳动合同法2008年前后的区别
2.        加班工资基数有约定和无约定的区别

这个主题的信息量较大,以上两点是需要关注的关键点

sylpjj 发表于 2015-7-22 16:56:50

我公司最近刚打了一个官司,涉及到加班工资基数及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问题,
加班工资基数:因为我劳动合同中已经与他进行了约定,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法院判决以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计算。

hipyn 发表于 2015-7-22 17:27:17

1、劳动合同以协商方式解除的,如果有员工(王某)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公司提出,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过渡性条款),王某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分两段来核算,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割点,2003年2月至2007年12月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补偿,应为5个月的平均工资,而2008年1月至2012年9月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补偿,应为4个月平均工资。此处所述平均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均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平均工资(默认2012年9月满勤)。
2、关于第二个问题,题目条件有限无法详细回答。公司终止需要看依据那个条款去终止的,按照合同期满终止,则2003年至2007年12月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理由可参照第1点所述。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月均工资应包括计时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里面的内容,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项目: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工龄津贴、午餐补贴、出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高温补贴、加班工资,笼统一点说就是税前工资(应发工资)
4、这个两个的计算肯定是不一致的,首先就是加班工资问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的计算。如果无约定,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是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他地方的性规定就不是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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