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管理员 发表于 2006-3-22 17:01:00

[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努力一直不停步,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去年十二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三月二十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在即日起一个月内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条件。日前,由中人网发起的“劳动合同,关系你我他”大型意见征集活动隆重开展。借此机会,中人网劳动与法频道邀您一起写出您神圣的一票。
    为了我们自己,让我们拿出一分热忱,行使自我权利。职场维权,从你我做起,从提议做起!朋友们,行动起来吧!
    作为HR领域的最大的门户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将您所提出的各种建议,加以整理后会统一以网友的名义递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6-3-22 17:06:53编辑过此帖。

燕小六 发表于 2006-3-22 18:38:00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合同法》进城务工农民工老了怎么办????


期盼已久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出来了!最强烈坚持关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是最大的民意!

感谢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

对于大量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因不能享有城市户口的养老保险政策,或者仅享有区别于城市户口的月交费少得可怜的外来工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外来务工工作十年二十年后,人老了,身体也被超负荷的工作和加班加点拖跨了,企业也不要了,他们该怎么办????

这可是一个两叁亿人的庞大群体,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了几十年,他们的生活与完全溶入了城市的生活,叫他们回去种田也不现实。国家不尽快立法予以保障的话,国家能承担得起吗?生活无望的庞大的群体的破坏力又会有多大呢???

强烈要求在《劳动合同法》能考虑这些情况!

同时,在全国劳动人民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审议期间,大批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金,恶意对老员工的到期合同不予续签。劳动者该怎么办??


作为劳动者普通一员,期望:
1、《劳动合同法》尽快通过,颂布实施。
2、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恶意中止劳动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3、外来工的不公正待遇,请尽快立法给予解决。

xlan 发表于 2006-3-23 10:24:00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应当承认,在目前的社会现状下,作为强势群体,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问题上存在很多不合理现象,但是一个守法的企业如果遇到心计很重,想法很多,甚至刁蛮的员工时,企业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商业秘密的案件取证难上加难,一旦公司某高级职员存心盗取企业商业秘密牟取私利,《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规定极有可能会造成企业不但得向该员工支付高额的竞业限止经济补偿金,还无法保证自身利益。作为企业来说,这可能会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况且社会现实确实是企业不守法的居多,大部分劳动者无法保证自身权益,但是对于一直遵守《劳动法》的企业来说,新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是对企业来说可能是一种桎梏,是否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所以,《劳动合同法》究竟该如何制定,我个人认为应该仔细斟酌,是否应全面保护用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完全以劳动者的权益为保护对象。用户“xlan”于2006-3-23 10:29:25编辑过此帖。

sallyyu 发表于 2006-3-23 11:41:00

<<劳动合同法>>出台

万分盼望<<劳动合同法>>尽快通过,尽快颂布实施,以此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在劳动合同都签订上有很多不合理现象,对于员工这一弱势群体利益,面对企业的强势时,其实一直很难有所保障。几乎绝大多数的公司最长的都是一年一签合同,有一些甚至3个月一签,哪怕你已经为企业服务了十年。试用期约定也是一样,普通员工的试用期延长至半年,然后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而大多数劳动者也是投诉无门。

  相信该项法令出台,让劳动者有法可依,基本保障劳动者权益。

  也希望该项法令出台后,劳动监查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及宣传,对于不执行法令的公司加大监察及处罚力度,来让该法令落实到实处,确实体现立法的目的。

雪中賞梅 发表于 2006-3-23 16:38:00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勞動合同法>意義重大﹐今年是2006年﹐<勞動法>是1994個頒布的﹐剛好是12年﹐周期似乎長了點﹐不過總算是盼望到了。
但頒布后如何強制實施呢﹖不知要等到几時。

休闲者 发表于 2006-3-23 21:02:00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任重道远啊!!!
一方面,被侵权的劳动者太多,争议太多,需要这个法律来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个条款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了??
——问题是相对的,普通的、劳动技能低的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对于高技能的、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核心销售渠道的劳动者来讲,企业是弱势。

铁人儿 发表于 2006-3-24 09:11:00

试用期不严谨!

国家对非技术性工作岗位、技术性工作岗位及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划分,给用人单位掌握余地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建议:仍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

铁人儿 发表于 2006-3-24 09:18:00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本草案对用人单位约定较多,固然能起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但对用人单位却用不公平的地方。因为,全文并没有约定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除有竞业竞争和培训费外)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第十七条),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06-3-24 09:54:00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没法复制,大家亲自到下面网站看吧,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征求意见通知:http://www.btophr.com/viewcontent/lawcontent.ASP?id=10462

杨欣 发表于 2006-3-24 11:00:00

缺少双赢!

新法约束了企业,尤其是加强了对老员工的经济补偿,但会不会出现以老卖老,打击努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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