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有2名保洁,合同是2012年3月31日到期,因保洁岗位缩减编制,对这2名保洁在2012年2月29日公司给出意见不续签。人力资源于2012年3月1日与保洁面谈,通知合同不续签,并约定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2人都是2011年2月入职),合同自2012年3月31日终止,保险缴纳自4月停止。我的问题如下: 1、经济补偿金基数:经济补偿金基数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保洁自2011年2月3日入职,试用期工资1160,转正后工资1260。我的问题是因2月未上满正月,是否将2月份的工资平均到整个年度中?还是以劳动者上满出勤月的工资来平均? 2、劳动者中途离职:其中一人在面谈结束后第二天提出离职,填写离职申请表并在3月2日办完所有离职手续。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还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保险自4月停止,如因劳动者提前提出离职,公司在3月停保,是否有风险? 等待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