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2011年订单减少,2012年整体的收益均直线下降(截止3月订单量都没有增加),无法承担当前的人力成本,故高层做出经济性裁员的决定如下: 1. 经与各部门负责人开会,确认公司的裁员名单,整个深圳区域共裁减60人,其中大部分为年资较长的职员。 2. 因裁员名单中有部分公司工会成员,故上司要求仅通知工会主席及部分管理层的工会成员(不通知工会成员)。 3. 由上司亲自将裁员申请及名单提交给街道工会及劳动站,但没有取得回执(直接给工会主席和劳动站站长)。 4. 裁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即全部工作的年限+1个月代通知金。 现有以下两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同行: 1. 60人中有10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年资超过10年的,这些同事是否适用“”N+1“的模式进行赔偿? 2. 没有取得街道工会及劳动站的报备回执(现在不肯补给),是否公司就不是经济性裁员而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解救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