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2003 年 5 月进入上海某合资公司工作, 2005 年 9 月离职。今年 1 月,张 先生得知公司发放 2005 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拿到一半奖金。公司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张 先生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 张 先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l* g- r' w& j& P0 c1 |' \2 L4 Z4 o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离职员工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
1 R: ]- {9 _4 o, e% x) F: z( i张先生认为,离职员工也在过去的一年中或多或少为公司做出了贡献。年终奖既然是对于员工在一年中为公司工作的回报与奖励,如果员工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公司就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能歧视离职员工。
5 e A2 ~, C* c4 z( x7 _公司则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
- x7 E4 T0 V+ L6 K" u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张 先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奖金额。
; }& K' T5 H, W# {2 l% Y! v6 O" g简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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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属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目前还有争论。但毫无疑问,年终奖作为一种特殊的奖金,必然与员工的薪酬收入和企业的绩效管理紧密相关。一般来说,每个用人单位都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的分配方案。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也没有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范围等。但是以员工离职作为扣发年终奖的方式值得进一步商榷。 ; @; A* A4 e$ A" W+ [5 m- ]
企业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方案
( d* K2 T4 v9 [4 @" Z3 Q3 Q年终奖作为激励员工安心工作和积极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薪酬机制,往往为众多企业所亲睐。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主体,对本企业的员工有着自主的管理权,可以依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和企业文化环境制定各种奖金薪酬制度。这一方面使得员工在工作时能有一种积极工作获得薪酬上扬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也使得年终奖的具体规定成为是否为员工发放奖金的依据。年终奖制度可以被认为是劳动者与其所服务企业的约定,年终奖是劳动者辛苦工作一年的合法所得,劳动者有权依据企业的年终奖规定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励。这种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在离职时对年终奖一般没有太多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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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方案
+ h# e0 t5 ]+ E$ y企业在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将在年终奖发放日之前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排除在了年终奖发放之列,可能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嫌疑。如果将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而非福利,那么根据《劳动法》第 46 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关于有关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如果都没有,那么会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可见,年终奖的发放并不是企业可随意而为的。
/ w P( i+ R% o) D/ k6 `0 T. f企业合理合法发放年终奖的策略与方式
( w$ U0 W, F: Z在年终奖的问题上,建议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有效工具。在年终奖是否属于法定的劳动报酬的理解还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对劳动报酬进行一般规定之外,另行详细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企业还可以规定,年终奖是员工的一项特殊福利,而非一般的劳动报酬,是企业依据员工绩效考核作出的一种激励方式,从而明确本企业年终奖的基本属性。这些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直接在与单个员工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完善的年终奖制度不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员工工作积极性,也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