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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7-9-29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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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41、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 p* M, ~* @( U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1 s+ @- O0 ~9 H1 ^+ O: z! I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4 r& b' c" A% G2 r& c4 r8 u. v
; t3 x( w4 l8 g7 k
42、“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 p1 E. \/ ?, L/ k/ U+ {! m* [8 C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q- U/ t3 e" w# B) I7 K
% c3 g. c, Z! Y8 o43、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c+ l m2 B) n" M. {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 X/ e) m0 T8 L3 R/ e& }& [$ y# r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 V, C& H* {- c6 T! D因此,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想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尽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 l' K9 f/ F) V. \9 V+ C
% ]9 j9 @- a8 N. g9 Q% U- T44、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7 h4 \, x# S) X, ^. e9 a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g3 U" @: a1 a" a m9 I7 Y G; b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Z- E, L; g- n; g+ R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a/ V- K8 D3 P# z0 f2 P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u5 A1 H9 s3 ~3 i: B% B* W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H9 }0 C. B1 E ~: |2 l
- _ i/ o2 \4 y# _9 f! p/ z$ }45、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B6 B2 S5 V! t2 d
林女士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她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林女士求职心切,虽然心里不满意,可还是在合同上签字了。后来她在合同期内怀孕了并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辞退。1 ~; j& n$ v. f0 F8 e
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内不得生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该公司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 L7 B9 x3 G: I此外,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也是无效的条款。2 [5 z2 k: `, T) f7 G' a# q
; i! p, n$ g3 p* i46、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 b2 z4 i; U3 h, E& j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认定为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非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劳动合同法》则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更切实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 s* @& P% }5 U- `, w/ @. Y
/ Z* }( \- `9 Q& [. z( M47、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 i; N4 i5 B( l: @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被认定以后的处理,《劳动法》并没有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
/ K' B' n" b9 l, I3 M《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 T5 n2 r$ t- G) \+ z l/ w6 }: ?/ y: _/ s7 U
48、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x9 f" F+ a) h F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8 D1 T, u$ H. c/ ~&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 A' s) w! @5 ?# H) y3 _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做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1 v5 x& {) @" [( [!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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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2 ]) P8 q- R, q6 r4 Z; k g# v$ Y《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做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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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 {" k) i# K8 c- Z50、什么是“支付令”?
( }& d7 e/ Y4 S9 N# V6 n/ `9 M“支付令”一词来源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两个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K4 ?+ R& P4 b1 C# J1 R' v
“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支付令”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的方法。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S- F1 `0 M3 L$ U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相比《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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