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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之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有一点非常受关注,那就是将原来第二十五条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且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此,有人解读认为,原来的晚婚晚育假已经取消。真的是这样吗?' x/ b# X& X* o: y0 i* c! X
& y) ~% l- W3 C 元旦过后,我们迎来了2016年。那么各公司的婚假和产假是怎样执行的呢?是否存在争议呢?
/ ^2 _2 l; p. ]9 g 征求了很多HR圈内小伙伴儿们的意见,争论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个方面:; L7 C( K4 z! s* h) I
$ o2 n$ n% ]# M* o( B- }1 n 观点一、2016年1月1号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行后,公司员工不再享受晚婚晚育假期,即婚假统一为3天,产假统一为98天。
5 y: v7 Q3 U& u3 ?1 | 观点二 、各公司在在各地方细则尚未出台之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即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按原有政策执行享受晚婚晚育假期。* R" W: y) j6 ?. r9 b8 f5 x0 p
7 U' w* X7 p- M5 c1 M& ~ 认为应该按照新修订政策执行的(即认为取消晚婚晚育假期的),对元旦前结婚/生育,元旦后休假的,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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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元旦前结婚/生育,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元旦后可以按照之前政策规定享受晚婚晚育假期。
7 J( Q, ]& H, F% A 观点四、元旦之前结婚/生育,元旦前休假期的按之前的政策规定执行享受晚婚晚育假期;元旦前结婚/生育的,元旦后休假的,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即不再享受晚婚晚育假期。4 ]7 ^3 d' d% ]( s#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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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问题本人特地拨打了12333,咨询北京市社保局的相关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没有接到取消晚婚晚育假相关的通知,所以按之前的规定执行,符合晚育条件的享受晚育假和晚育津贴奖励。针对符合晚婚条件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期对方称也应该按之前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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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各位HR小伙伴儿们对该问题有何看法赞成哪一观点,各公司2016年的婚假和产假又是如何执行的呢?
, a& b8 @2 e4 F" L 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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