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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测你的案件分析能力)遗失合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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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9:51: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张三于200811日入职A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11日至20101231日。劳动合同文本,张三及A公司各执一份。A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人事主管李四保管。

20086月,张三因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定于200885日上午开庭。张三于200884日以开庭为由向A公司请求休公假。李四认为,张三的情况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内休公假条件,不予批准。该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且张三也签收了该规章制度。200885日,张三正常参加了开庭。200898日,A公司在发放张三8月工资时扣发了工资200元,理由是85日张三请假未获批准不出勤,旷工半天。

20081115日,李四因个人原因离开了A公司,并将其保管的全部资料移交给了新来的人事主管王五。20081217日,王五在整理合同时发现张三的劳动合同已丢失,亦弄不清楚丢失的原因是移交混乱还是保管不善。王五于20081220日书面通知张三:因公司丢失了张三的劳动合同文本,请张三于20081223日前到人事部补签劳动合同。张三签收了该书面通知,并签署意见:因双方已签定过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劳动合同是人事部自己丢失的,自己对此并无过错,不同意再签定。

200914日,A公司书面通知张三,因你拒绝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解除/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张三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补发2008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请大家积极解答,版主将为参与解答的送上积分奖励。本案例在盖满40楼时公布答案。哈哈,看回复不积极,修改公布答案条件。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13 12:57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25 15: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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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哈欠的猪 + 10 + 30 强大的安,好案例,顶一个
醉蝶舞 + 5 + 25 + 2 第一次用手机评分,谢谢安同学的案例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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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0:12:03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应向劳动者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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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合适做普法工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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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关心我的明天。昨天,别人恨我的,或别人欠我的,或者是别人怎么样对我的,都不需要再去想。耿耿于怀是很小心眼的一个态度。什么事情,好的你老记着,你没办法进步;坏的你老记着,只能让自己更狭窄,永远都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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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16:12 |只看该作者
1、首先应明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是合法合理的,虽然该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且张三也签收了该规章制度,但必须满足了前述条件,该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该公司的相关制度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对张三的旷工处理不恰当,应该作为事假处理,补发多扣的工资。
2、关于合同丢失是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失职,应追究其责任,鉴于该员工已离职,公司自身需要承担责任。张三可以再与公司补签合同,也可以不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张三,况且公司也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规定,因此张三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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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32:44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张三的两点要求:1、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8月5日属于事假没有请假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说明)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有关合同问题,公司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是公司丢失合同文本,员工有权利不补签的,公司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如何避免劳动合同丢失这一问题我认为,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拿到文本后,公司制作签收表,让员工在签收表上签字,签收表上写明签收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如果一点丢失文本,这个也可以是个签订合同的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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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42:38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么多高人,我这等菜鸟就不做评论了,等安师兄公布答案,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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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如果说菜,那也应该是菜猪,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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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生,80后,国内行业排名前三的线下广告集团总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专注并致力于人力资源工作的提升与发展,与大家共同探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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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54: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1)公司的制度合理合法,国家只有规定军人参军、拆迁、选举时才可以享受公假,故公司不批准张三的请休公假的要求是合理的。扣除工资200元是否合理需要招根据张三当月工资确定,MS有规定扣款不能超过最低工资。。
2)因张三未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即解除合同的做法是不妥的,公司应该没这项规定员工不补签劳动合同视为严重违纪吧。员工也没有义务去补签合同。HR的失职不应转嫁给员工。张三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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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2-2009) 勤劳的小蜜蜂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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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59:55 |只看该作者
1.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只是其中2个条件,而非全部条件。规章制度要有效,除了上述两个程序职务,还应当保证内容合法。
    具体但本案来说,个人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有“刁难”之嫌。规章制度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因此,对例外情况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而不能一味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员工需要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开庭,请假是合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而且个人认为应当按照公假处理,最不济也应按事假处理,而不能以请假为准而休假为由,按旷工对待。
    而且,员工申请劳动争议这种事情,至少人力资源部是知情的。对其请假参加仲裁未准备难免有报复之嫌,按照旷工处理也难以摆脱报复的嫌疑。而且,旷工半天,扣发工资200元明显带有过度惩罚的性质。
2.至于补签劳动合同一事,个人认为该员工即张三的理由是成立的,公司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时违法的。
3.至于张三的两条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张三的第二条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至于第一条,补发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一事,个人认为不能成立。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只有在克扣工资成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补足差额的,张三方可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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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意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
2、支持张三索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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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的要求:1、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
我的观点可以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200元。
理由: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均有类似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据此我认为A公司应补发克扣张三的200元工资,如逾期不付,才按克扣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张三加付赔偿金。
张三的要求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我的观点可以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理由:A公司以张三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不是张三不签而是不愿意补签,且劳动合同丢失的过错在A公司。张三如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A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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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9:31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
1、因张三旷工,公司扣除他工资是合理的,只要张三最后拿到的工资不低于核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公司辞退张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加班费纠纷,楼主好像没有说仔细诶。

本帖最后由 惠and惠 于 2010-8-13 13:2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惠and惠 于 2010-8-13 13: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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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9 没分了,晕,奖励点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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