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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我想知道准确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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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20 10:05: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h" B1 i! |" J0 d     【下午案例讨论某公司通过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张某前往应聘,并提交从事多家企业销售主管的简历。企业对张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张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张某的销售业绩差,对张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企业对张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张某所说的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于是,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张某认为企业及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开除自己,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双方于是发生争议。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欺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 u$ ?% g+ }% N/ {9 }( r# }& 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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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20 11:16:06 |只看该作者
问题:
% U7 P& F& `, n4 T$ m1 K: G# A" Q( H% t8 o' X+ A6 A' n: }+ l
  1、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Y1 c3 S# W, b: `. z% ~' ~. u

& M4 v. `- D/ K, X  2、公司与王某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吗?(请说明理由)7 @, E6 i3 ~4 P3 e) o
- X3 i: f* L) S, ^) T* X
  3、HR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避免“虚构工作经历”情况发生?; j  s5 s8 K$ a+ J) S1 d0 z- j7 k) ~
( j  J& S. W/ A" \- y
  专家点评! w3 Q' z9 p  k  L5 j4 y# O9 x

, y. ?5 O" @# E3 ]2 k  点评答案由 法规频道 律师同盟成员" L5 ?8 {3 ^. `2 s
5 ?: c) R: E! H4 M' c# ]1 A
  安安的爸爸(中人网论坛专家,某市劳动法律师)提供0 P3 i$ G" c, K4 S2 @

/ Q# K& ]3 `4 j! [  1、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C# ^6 h+ j0 B/ i& j

8 r  o0 f. P1 g; ~' C4 J; H  王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向公司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而书面说明的经历纯属虚构,王某的书面说明骗取了公司的信任,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
5 ^8 \9 f& l- B: d  D
% w, \/ p6 G0 R7 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以,王某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因王某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王某和公司来确认。4 X$ w$ V5 `0 T7 L# ^3 V0 Q# D+ B

# h/ |  i0 ~- M) J5 f5 c  2、公司与王某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吗?1 M; ?1 _$ n' N9 m4 a  \
9 t" I8 b# K,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因王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2 z5 _" B3 o/ ]& P" _/ f/ y

# [. k. h8 j* J  3、HR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避免“虚构工作经历”情况发生?% v- x+ p7 e1 y9 T. h! Z  G  {
" v0 p( x5 r1 \, n  y
  A、设置好《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员工的以往工作经历,要求员工如实填写,不得欺骗。公司应将《入职登记表》以及员工的简历作等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善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予以处理,即使员工不服气,这些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q- z" a6 z" d( E  A

% B! h4 I  T: J# }5 r; o  B、要求员工对他的以往工作经历提供证明人以及联系方式,通过对这些人的调查询问,以查明信息是否真实。
) [, ?  D& C% K  v! _- H. I2 X  S% ^! q3 k* a  e3 u5 y) L6 `
  C、可以向之前的工作单位调查,了解员工工作表现的真实情况。
0 _0 R  N. `4 K5 U; Y0 P- ^. S( a, v- e6 m
  D、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审查,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 z- z0 p8 g9 I- A& T
0 k% ^# z5 ^7 ]6 s  E* ?& L  E、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提供从业经历须真实,员工充分了解该信息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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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1:39:35 |只看该作者
安爸给力!不过这个问题很简单,不清楚说明对劳合同法的内容不熟,好好补补课!
敬告各位朋友,要每天多来我空间攥攥,从即日起,我每天都会埋红包,说不定就被你给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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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2:09:34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意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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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2011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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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3:28:58 |只看该作者
一楼的回答很强大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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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4:28:05 |只看该作者
一楼很强大!!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伯乐亦常在.专注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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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5:49:40 |只看该作者
一楼很强大!!后面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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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6:54: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J% }5 q. o/ o&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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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9:15: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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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9:58:16 |只看该作者
一楼很强大,不服不行。欺骗用人单位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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