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 e: b8 }/ l5 C% z, ]' ]A与广东省某用人单位S于2010年4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OFFER约定月标准工资为5,000元。由于用人单位疏忽,一直未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A主动寻求公司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在公司工会的调解下,公司于2010年8月1日,S公司与A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始至2012年3月31日止,并支付了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双倍工资共计15,000元。同时公司与A签订了年度绩效考核协议,双方无异议。
: }3 G! S6 g: P2 u. n+ ~2011年1月,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年度绩效考核协议,认定A不胜任工作,并对A予以了二个月的绩效改善培训。2011年3月,经过两个月的绩效改善培训,A仍无法胜任其所担任的工作。以上情况,A无异议,有书面确认。
- k$ X6 J, G1 [5 X2011年3月31日,S公司书面通知A,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8 E7 B. ?* n0 @* x0 r9 i% \/ L
但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方面,双方存在了争议。1 q7 ~$ Q. n2 m/ U3 w# p
公司认为,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本单位工龄为1年。除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外,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支付于A的经济补偿金为5000×1=5000元。
5 S f9 Q! B; e+ xA认为,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双倍工资15000元,应计算入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所以,经济补偿金应为6250×1=6250元。
: ?) A: [. B9 S) |" n(注:上述情况,仅作为案例说明,姑且认为加班费等其他工资性收入为0)
! Y9 ?6 O L3 v# A双方各执己见,未能就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达成一致。5 t* b: ?, { x# q$ ^: Q
【焦点讨论】: S. P& A$ F9 q8 |8 ?
依法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的范畴?4 N8 w, d4 N8 k/ C+ A9 ^
A的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是5000元,还是6250元?7 c- H' |8 a% D' z4 y( H#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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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2 h% r+ f, ^0 g卖个关子,楼高建至100层,公布答案。 2011年5月24日,楼高建至了100层过,公布案例分析。 翻看了大家的答案,答对的朋友占2/3,恭喜。 当然,未答对的朋友,不用灰心,本身这个案例属于非常冷门的一个问题,Mark也是无意中看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实属巧合。
/ F9 X% D7 y( n& k: F# c7 i【案例分析】
: U8 j; c; f1 X2 `, Y& i《劳动合同法》规定
+ {3 D. h2 n0 a* x, }' y% X8 q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 u( K! W m( D) S$ |5 @7 \# S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Y) s2 e4 g( J1 n& |$ o( |/ j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V( V- y' x- U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 q1 p8 [% x8 n, F/ `1 q
在目前现行的国家法律上对双倍工资的定义仅限以上,同时也未明确定义,该部分工资到底属于正常月工资性收入还是属于经济补偿性质。这也是大家在讨论案例的过程中的焦点所在。
: y4 g X4 p& r' @2 g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那么,这个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应得的劳动报酬呢?这个可能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内容。 & L u7 e- |4 l M. f/ N
那么难道这个问题就没有法律依据可循吗?非也!
8 ^) t( ~* P1 P7 Z1 ?: q/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该双倍工资是否纳入经济补偿金范畴有明确的定义: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因此,本案例中,有关于此15000元双倍工资部分,不应纳入到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所以A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5000元。
' j& B# E& o: v# t4 [您答对了吗?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22 16:03 编辑 3 h4 ^3 A9 G* u+ [/ W# X
% A5 v, n6 o- ~6 b' {! q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24 19:58 编辑 K, y/ Z. g! r9 @8 t
$ V, t+ q0 o+ |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1-5-25 18:14 编辑 ! b# j" M! Z/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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