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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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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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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5:2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济补偿金计算对HR来说不是难事,大家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去计算就可以了。有一种特殊情况,员工辞职不满半年然后又入职,在后一次入职的合同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补偿的情形)应该如何去计算补偿金呢?
3 i4 {* i& K6 i      很头疼这个问题,后面经咨询人社局(深圳),回复是这种情况需要连续计算,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从员工上次入职时间算起,到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结束,扣除中间不在职的时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如:7 z. A" A+ w/ X1 x! t6 ]
      员工2010年6月入职,2011年4月离职,2011年9月再次入职,2013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那个他的经济补偿金就应该是3个月的平均工资。! P( J; U7 Q' G: w: O% B
      求助,谁看到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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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查看楼层

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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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3 + 12 值得大家讨论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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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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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4 15:28: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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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6:30: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重新入职的,应该算新员工1 I1 p5 p* D6 ~
好像只有规定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  e3 r# I! {1 Y7 ^7 s
但不能算累计合同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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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蕾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5-7-24 17:25:0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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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7:38:22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3 g4 K8 ?7 G$ z2 Z1 e
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济补偿金的合并计算也是源于此;6 B* W) `) c/ u) g
2.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是需要具体看起再次签订合同的岗位以及录用条件等具体细节8 J+ _6 f' z0 {0 Y. b6 ^7 t

( H  U5 ^# p  E/ W. d( F对于同岗位的再次入职,相信不需要解释,但是从道理上可以规避,法律上具体还没有遇到过,
& U  H9 O$ p$ f( i: o9 ]% t6 Z* A( z# p
规避方式:% t; Y, D7 c3 g& A) a7 u1 ?! O: r
与员工签订协议:后期如遇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个人认为法律会认可此协议(但是如果计算工龄,还是需要将之前的工作经历纳入),至少可以形成心理契约% t" |3 A3 [0 R
: q7 s( }# o) t- e9 n8 W
7 ]8 E1 F5 c3 R! a- J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建议具体事例咨询专业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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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23:31:04 |只看该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7 H% c, r: m5 x3 _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8 j. H9 [) t1 J: `4 z1 x  L
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 I8 X& _) h1 \4 _
说的很好,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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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07:53: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离职时间起,6个月不再录用。这样一开始就一定程度上避免楼主的情况发生。
没有破产的行业,只有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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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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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7 \. q3 n. H' Y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j! X6 {, ?) x' O& |1 A3 E$ T7 ]$ v
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0 K3 ]' x6 N$ h) A2 v& i, s
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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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08:01: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7-25 07:53
. N. e6 C+ I$ R' V0 H" Z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 ...
* t2 P5 L! o7 D& u$ E* Z! L
目前还没有经历过,不过觉得这个回答很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是同问?法律出处在哪里?根据是什么?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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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08:33:27 |只看该作者
hipyn 发表于 2015-7-26 22:33 - k% M5 I* p1 a; k8 P  J
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
' V' O9 `  l) L% s  k" c, q#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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