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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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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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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24 15:2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济补偿金计算对HR来说不是难事,大家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去计算就可以了。有一种特殊情况,员工辞职不满半年然后又入职,在后一次入职的合同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补偿的情形)应该如何去计算补偿金呢?
# p; N! Q# y( |! r6 P: ?0 h      很头疼这个问题,后面经咨询人社局(深圳),回复是这种情况需要连续计算,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从员工上次入职时间算起,到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结束,扣除中间不在职的时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如:1 y: e' |; Z' K2 T8 h) c8 d
      员工2010年6月入职,2011年4月离职,2011年9月再次入职,2013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那个他的经济补偿金就应该是3个月的平均工资。7 J; l6 I, ^) m3 `; l  I
      求助,谁看到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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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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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3 + 12 值得大家讨论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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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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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4 15:28: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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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7-24 16:30: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重新入职的,应该算新员工
5 g2 U! J. f  o3 O1 a1 a- r* M好像只有规定不能再约定试用期,1 L7 Q6 R2 J+ X, j; P% s5 ~* z; I. d6 l
但不能算累计合同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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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蕾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5-7-24 17:25:0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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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7:38:22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9 \' m3 [* e) I$ Y8 c2 R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济补偿金的合并计算也是源于此;+ \. m) `/ \/ L# F* n- k
2.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是需要具体看起再次签订合同的岗位以及录用条件等具体细节
- M) |( p2 c, i; B4 t$ S7 n8 L3 n5 a( k
对于同岗位的再次入职,相信不需要解释,但是从道理上可以规避,法律上具体还没有遇到过,  _$ W9 @2 h: e! w9 p

0 S  k& o. t. W* f+ n规避方式:0 w2 T, [) v7 f* j8 l* p
与员工签订协议:后期如遇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个人认为法律会认可此协议(但是如果计算工龄,还是需要将之前的工作经历纳入),至少可以形成心理契约- ]) r- s. O  f
) Q8 T" R- I) n' z
! t1 p! v; L# G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建议具体事例咨询专业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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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23:31:04 |只看该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 o: _1 O2 b; ~( R" ]( O8 T9 x5 D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6 j  c: z# m+ r, Q' {3 ^! ~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E5 e) d. F- ~( R# ?说的很好,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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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07:53: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离职时间起,6个月不再录用。这样一开始就一定程度上避免楼主的情况发生。
没有破产的行业,只有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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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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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 `1 I7 K  `& _1 ?) `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 Q  b5 ]& U8 d+ i8 v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 Q9 s5 |/ C# \# J
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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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08:01: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7-25 07:53
7 a7 W8 |; c& a/ }. }: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 ...
; V  h; |$ N3 ]
目前还没有经历过,不过觉得这个回答很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是同问?法律出处在哪里?根据是什么?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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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08:33:27 |只看该作者
hipyn 发表于 2015-7-26 22:33
6 K8 [/ g+ y; c  t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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