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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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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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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5:2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济补偿金计算对HR来说不是难事,大家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去计算就可以了。有一种特殊情况,员工辞职不满半年然后又入职,在后一次入职的合同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补偿的情形)应该如何去计算补偿金呢?
7 P! Q1 y7 Z" H6 [* V1 L      很头疼这个问题,后面经咨询人社局(深圳),回复是这种情况需要连续计算,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从员工上次入职时间算起,到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结束,扣除中间不在职的时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如:( z( W- x- d- R& S1 p
      员工2010年6月入职,2011年4月离职,2011年9月再次入职,2013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那个他的经济补偿金就应该是3个月的平均工资。
3 f& o# g' D. q& Z% R  s! }7 f/ j+ D      求助,谁看到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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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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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3 + 12 值得大家讨论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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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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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4 15:28: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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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7-24 16:30: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重新入职的,应该算新员工
0 v8 z; i6 H; T8 a( l* a好像只有规定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 x* R! K  Q5 _, i: a但不能算累计合同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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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蕾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5-7-24 17:25:0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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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7:38:22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1 \* {! o* p" u% c+ f' w( q
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济补偿金的合并计算也是源于此;2 F2 j& T: |) w! G( F! S- q6 [
2.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是需要具体看起再次签订合同的岗位以及录用条件等具体细节
5 c) X! }4 [7 X* ?/ t4 }0 D* T4 q
. \% D" Q' V' m( P/ a7 _2 D8 J对于同岗位的再次入职,相信不需要解释,但是从道理上可以规避,法律上具体还没有遇到过,
: P6 c2 J9 h- \: q4 V/ X' t7 ~& n9 l
规避方式:
. g$ X+ Z! @; P与员工签订协议:后期如遇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个人认为法律会认可此协议(但是如果计算工龄,还是需要将之前的工作经历纳入),至少可以形成心理契约0 k, h, T  a/ h" a9 D

9 }- U* Z2 e- y+ v" Z. `1 s2 Y2 t/ h" T- m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建议具体事例咨询专业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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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23:31:04 |只看该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 S; A* e) e, o0 X- C0 w7 A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 R; s3 @- U5 o3 ^3 ^! z8 J; `
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 P8 q' ]( o' y9 u7 X" n说的很好,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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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07:53: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离职时间起,6个月不再录用。这样一开始就一定程度上避免楼主的情况发生。
没有破产的行业,只有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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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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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 j% D. L$ S4 i  b- ?& b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 L; }# T% B# z% ^; u( f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6 k: q6 a) s. w7 n1 ~+ ~
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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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7-25 07:53 2 Y" p# ~" v; J& J2 N8 {3 ^6 M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 ...

6 ?1 ?5 M) ]* U' @& I6 D$ d目前还没有经历过,不过觉得这个回答很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是同问?法律出处在哪里?根据是什么?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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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08:33:27 |只看该作者
hipyn 发表于 2015-7-26 22:33 7 u: @$ N0 O) a; t
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
9 d  W6 Y/ b5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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