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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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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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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5:2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济补偿金计算对HR来说不是难事,大家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去计算就可以了。有一种特殊情况,员工辞职不满半年然后又入职,在后一次入职的合同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补偿的情形)应该如何去计算补偿金呢?* j2 O4 H8 l3 ~$ V% m! D0 ?
      很头疼这个问题,后面经咨询人社局(深圳),回复是这种情况需要连续计算,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从员工上次入职时间算起,到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结束,扣除中间不在职的时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如:
- d* ]" K) l: }9 q( S/ Q      员工2010年6月入职,2011年4月离职,2011年9月再次入职,2013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那个他的经济补偿金就应该是3个月的平均工资。9 Z: y) d+ L" ?
      求助,谁看到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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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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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3 + 12 值得大家讨论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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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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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4 15:28: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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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7-24 16:30: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重新入职的,应该算新员工
: _2 I2 h* e7 o: k- H( x- N% H- E8 [7 T好像只有规定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L+ ]+ q7 O1 Q. u- t4 V; V" F  @
但不能算累计合同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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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蕾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5-7-24 17:25:0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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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7:38:22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5 H% E5 C# ]# p3 \' L- U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济补偿金的合并计算也是源于此;0 Q) k* ~: m, M, W3 n
2.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是需要具体看起再次签订合同的岗位以及录用条件等具体细节7 o( k% K. L* g, X9 ~
7 K. E+ q# f6 I4 `/ P
对于同岗位的再次入职,相信不需要解释,但是从道理上可以规避,法律上具体还没有遇到过,) V/ H  T* Z. |: e
  J. p2 p; |! ^/ ^6 f4 |  a8 B
规避方式:+ ~# x; k. s& p) C. S
与员工签订协议:后期如遇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个人认为法律会认可此协议(但是如果计算工龄,还是需要将之前的工作经历纳入),至少可以形成心理契约
0 v9 ]/ `- k5 k6 d7 V6 r
4 E' {9 D) V# Y* z8 o6 L- k
+ P6 v0 A) {& M. ]/ M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建议具体事例咨询专业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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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23:31:04 |只看该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 C& `: J. R" M- g9 y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5 u4 U: P; P% I) w  ^
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2 ]5 u0 T3 b  I: F说的很好,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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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07:53: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离职时间起,6个月不再录用。这样一开始就一定程度上避免楼主的情况发生。
没有破产的行业,只有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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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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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0 _: \4 _3 {# ]*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9 S1 `  T: M2 W  h4 `1 {. J9 z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1 {& s' N0 q, G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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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7-25 07:53 ' v' |3 B7 b+ I: k% D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 ...
4 E2 T  W! V3 Z$ d- b  `
目前还没有经历过,不过觉得这个回答很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是同问?法律出处在哪里?根据是什么?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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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发表于 2015-7-26 22:33
7 e7 c6 C4 L/ H8 \& o3 k# X8 `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
0 z5 o; C" t!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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