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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这种死皮赖脸的“考勤”算不算数?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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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09:41: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每天只是定位签到下就算上班了,也不见其工作痕迹,为了更好的管理员工,单位以通知函的方式告知让其到指定工作地点报到上班,期间多次以电话微信和邮件的形式催勤,但其都未遵照执行,自己每天自顾自的找了个地方定位打卡以做考勤。8 x9 P( z! c# \0 `( l% P7 v
$ R/ v; D8 A  _0 a  }: z$ w5 O
       请问,他这种死皮赖脸的“考勤”算不算数?公司能否以其不来指定地点报到上班,按旷工为由来辞退员工? 碰到这种员工该如何处理?   (注:未超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薪资福利待遇也未发生变化)大家公司对于这种不能再公司打卡的情况是如何操作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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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09:47: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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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09:54:05 |只看该作者
如果已通知函的形式告知后,仍没有在规定时间地点考勤可以‘旷工’论处。旷工到了一定的次数应该就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了。具体结合公司内部制度并有员工知晓的证据,如制度培训会议签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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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0:05:31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 到点来打卡,也不干活,也没有工作痕迹,也没有工作实效,很简单,如果你的公司管理制度合法; A" B$ ]' P" I# T: h5 ~3 G
就以 严重违纪论处,坚决给予辞退。当然按照程序办理。
9 @; u( m) C. S  T如果你的制度不完善,那么就告他个侵权,主动向向劳动争议机构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8 A: k8 a) a4 H* o" e* l; E/ U  R( H; a' J$ f" p  G
对于这种员工,你的证据一定要充分充足。不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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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4:23:00 |只看该作者
很明显按照楼主的说法的话,你们很难就此提出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你们的制度如何,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的范畴,很难有所限制,还是另想途径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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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6:31:09 |只看该作者
算与不算,需要依据的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订立程序合法,并且员工知晓并有相关书面记录,规定上班只打卡没有工作记录或者离岗未归算旷工,那就算旷工,毫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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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22:00:21 |只看该作者
只要在企业制度内的人家就合理。只是不理解楼主说的,来上班了,又不见工作痕迹,还不能进行管理,实在想不通这种情况竟然不能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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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10:07:45 |只看该作者
很好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4 ]" P3 o2 ?$ @! v
6 c% x5 i1 o3 f
没有工作痕迹是上级领导察觉的么?LZ可以再讲的清晰一点,否则很难判断是怎么样的一种情况,我觉得大家上班装都要装一会儿,还没见到特别不想干而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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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11:28:02 |只看该作者
他上级领导没有找他谈过吗,真的是什么人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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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14:15:1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帖最后由 影子姹季 于 2016-8-18 14:19 编辑
* G1 m; }! P6 V8 z  E
xianrui2010 发表于 2016-8-18 10:07 " [/ }  \; B9 l/ e! @/ W# o
很好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0 X& S* H% ]0 e

9 G2 e* _' h4 L没有工作痕迹是上级领导察觉的么?LZ可以再讲的清晰一点,否则很难判断是怎 ...

$ ?# W2 r5 ^! x# u, }$ d: h此员工是销售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制,就是以前没有很明确的管理手段去约束,才导致现在对新领导的管理手段很不配合。现在新来的领导要求使用的定位考勤工具不像微信定位可以随意修改、调整位置,而且要求员工在拜访门店时留下定位痕迹,以此来检核其工作情况,在此之前也有发过关于定位考勤的通知,员工也都知晓。而在实行过程中,这位员工并不能遵照执行,只有早晚两次的定位记录,中间这段时间不知道他到底在做什么,打电话要么不接,要么就是各种借口。在这样的背景下,领导为了更好的管理他,就给他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其每天到指定地点来报到上班,岗位、薪资福利待遇都不变,但他一直没来,坚持在原报到地点发一个定位作为考勤,而且只有早上一次定位记录。8 A3 ]' `+ y$ j
对于他这种行为,我们的想法是以其不来指定地点报到上班,按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制度要求,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又考虑到解除后,员工拿他自己的定位记录为证据,来证明他是有上班的,不属于旷工,纠结的地方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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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反馈。  发表于 2016-8-23 2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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