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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做了个即辞即走赔偿协议(入职时签的),大家帮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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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9-27 09:2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协    议
  S' `' p$ u; ~0 S: Y+ A' F9 g7 b
甲方:5 @1 z) _4 E' R0 Y8 t9 H9 J
乙方:姓名:             **号码:                    
, C: h4 _5 p- ?1 m5 C
( t- h7 F. T4 h1 f: C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试用期满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按照以上规定提出辞职。
  W6 O( h) a  Q. a5 W如果即乙方未能按照以上规定及时通知甲方(即辞即走),视为违约,造成甲方岗位空缺,未能及时补充,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 V' e. y& T* E# ?" d# K. p双方约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y2 I7 u6 B& {3 r' v
按照乙方辞职前六个月(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实际月计算)税前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再乘以七(补充岗位空缺的最短招聘周期),在工资中扣除。' y" M9 {/ J0 b( g& }! b
【简单的说就是扣七天工资。我们正常都是次月发工资,就是相当于压一个月工资, 员工离职时至少有一个月工资没有发,7天工资都属于少的呢。根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进行索赔的。员工直接离职导致工作没人做,影响生产进度,造成经济损失,至于为何是7天的工资,是因为他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计算。】: A( T* |) h, x* T4 _4 }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有效。1 i# n/ X/ H7 M/ s6 v
8 _- q0 f8 l. F+ x% s( X, x9 Z+ E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p8 A: ~2 B& y! c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 T7 J: W+ P. H* }0 l! H( P, K/ [
. C) W: b3 H( b6 q
附:
4 A) p+ n, Q! o$ A/ Y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o- x) F7 N5 l: T: W
* Z# c) U& F5 p* v% D" {; T! i- d1 c+ h  m5 Z( ]" ?

点评

四眼仔David  可以起到预防效果,能吓唬吓唬员工,但实际操作的话,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1-9-27 1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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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最佳辩手 中人守护者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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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0:02:47 |只看该作者
第一、“辞职”不规范,应该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0 W  s+ \) N1 m: h' L3 F第二、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
( k% j8 ~, X+ V0 S, q- g第三、《劳动合同法》里对劳动者违约金的支付只限两种情况:未满培训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部1995年的这个文件适用不适用,偶也搞不清楚!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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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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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0:11:04 |只看该作者
就怕关系不够,还是判你无效
做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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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0:37:41 |只看该作者
在规章制度中写明白,转正后辞职的提前30天" o# Z8 `8 h0 A
如果真有人违反,员工没有义务赔偿的,顶多在手续上或者工资发放天数拖延,吓吓当事人就好" a. I% p8 j6 S9 s* U
楼主还是再熟读一下《劳动合同法》,只想着维护公司的利益,身为打工者的自己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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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04: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身为打工者,我会按照《劳动合同法》,严格要求自己,提前3天或30天通知,当然我说的都是用人单位没特殊违法行为的情况。
4 z8 W2 o! l7 o. L6 m6 \0 k在社会上工作,就必须遵守社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人走了,茶不凉,关系还在,这是对工作单位的负责的表现,是个信用的问题;也是对工作单位工作的最起码的尊重,也给人力资源部门缓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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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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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41:16 |只看该作者
同感,现在很多人不辞而别,是缺乏对工作单位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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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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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57:09 |只看该作者
这份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不要用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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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2:45: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这个协议没有什么意义,劳动法里面确实有一点,说明是:员工没有按照离职流程来完成辞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需要给予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这个数字是很难量化而且不易于举证的。( J6 N3 }3 g: t8 a" n4 I$ L
所以签订这个,实质意义不是很大,如果员工告上去,该怎么结算还是怎么结算的。+ X2 p0 L. X! j' s% o/ j
, l$ e4 S% m3 O4 i* @
当然,如果是制造型工厂,可能员工不会理解那么多,可能对他们会有一点心里上的制约作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会不会员工看到这个东西心里感到恐惧,而不来你这里工作了呢?
6 g1 y9 R* p0 y% W- o& w9 O
# Y$ r; x4 G. D- K* z利弊还是需要楼主自己衡量了,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东西弊大于利。

点评

maureenshen  有理,我现在就不愿意转正,试用期提前3天解约不是  发表于 2012-2-14 1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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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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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2:58:5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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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3:46:01 |只看该作者
做这个目的是什么?没什么实际用处,不建议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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