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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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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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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5:2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济补偿金计算对HR来说不是难事,大家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去计算就可以了。有一种特殊情况,员工辞职不满半年然后又入职,在后一次入职的合同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补偿的情形)应该如何去计算补偿金呢?
; t, k8 A! H( n( p6 J& y4 O" Z) L2 ]      很头疼这个问题,后面经咨询人社局(深圳),回复是这种情况需要连续计算,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从员工上次入职时间算起,到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结束,扣除中间不在职的时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如:
, ?; ?$ \  S: l  H5 y2 D      员工2010年6月入职,2011年4月离职,2011年9月再次入职,2013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那个他的经济补偿金就应该是3个月的平均工资。2 l8 a/ w6 h  A
      求助,谁看到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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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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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3 + 12 值得大家讨论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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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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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4 15:28: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增加一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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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6:30: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重新入职的,应该算新员工9 R- l3 Y9 Y: D: J3 C: R" I. @
好像只有规定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 ?! U/ O: p但不能算累计合同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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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蕾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5-7-24 17:25:0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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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7:38:22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R" }/ B/ {+ ^" h3 D
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济补偿金的合并计算也是源于此;
5 y. P1 o/ u, O4 p2.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是需要具体看起再次签订合同的岗位以及录用条件等具体细节
) T6 Y) D& g: y' c/ A- T' _& S7 {
对于同岗位的再次入职,相信不需要解释,但是从道理上可以规避,法律上具体还没有遇到过," S# m% B0 ?0 Z' j

' E' ~) `, n8 S" x. m规避方式:
9 k2 s& O0 Q! g* m  f* |8 H与员工签订协议:后期如遇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个人认为法律会认可此协议(但是如果计算工龄,还是需要将之前的工作经历纳入),至少可以形成心理契约2 b6 @5 @/ i# n. V

# H3 U  Y4 e9 v/ ?# F# `
, N+ L: A# H( y) ^8 r0 Q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建议具体事例咨询专业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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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23:31:04 |只看该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 q* Z, d# j1 Z9 Q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 i8 w( U$ b8 |/ p' I' p! ^0 C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 ?; F$ q. ?0 e( ?3 d3 ?7 l# T
说的很好,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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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07:53: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离职时间起,6个月不再录用。这样一开始就一定程度上避免楼主的情况发生。
没有破产的行业,只有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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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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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4 17:38 , @4 y  ~6 M, l- i' w; b- w. G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4 y8 N2 l1 v: B8 H) u1.根据法律渊源,法律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因为这种再次入职的情况会合并计算工龄,经 ...
  n) @9 G5 R5 }: n$ G: }, ~
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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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7-25 07:53 * y* H2 F+ a, u7 d, z
我们公司对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有规定:辞退、开除、自离等非正常离职的员工不再录用,正常辞职的员工的自 ...

* A6 R1 M: X1 K% d/ \目前还没有经历过,不过觉得这个回答很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是同问?法律出处在哪里?根据是什么?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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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发表于 2015-7-26 22:33
1 ^( s+ Y; K8 @2 M! S/ `7 L对第一点回复,更新了我的观念,给一种新的思考方向。至于后面的说法不甚赞同,有待商榷! ...
' ~/ J; E) J; B% E( k. _5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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