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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小鼠该怎么办?(沙发上有安同学8月29日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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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37: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小鼠于2009520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任设计部经理一职。公司以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为由,没有与小鼠签订劳动合同。小鼠的试用期工资为3700元底薪+200元通讯补贴+300元交通补贴,合计每月4200元。2009720日,公司领导签署了她的转正申请,自即日起,小鼠转正后工资变为4200元底薪+300元通讯补贴+300元交通补贴,合计每月4800元。 200910月,公司才开始给她办理社保。

6 s E# I7 v- V+ b0 j, N, W

2010531日,公司拿出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让小鼠签订, HR让小鼠填写:合同期限自2009520日至2010519日,其中前2个月为试用期。小鼠目前正在考虑离职,如果签此合同,就需要续签一年。

& Y0 g$ p" q. ?/ m' l

问题1:请各位家人为小鼠出出主意,这个合同她签还是不签?

: B, t2 z$ I9 P, v9 g) Q# L7 y

问题2:如果小鼠现在想离职,她能以哪些理由要求赔偿?赔偿数额是多少?

. c6 [! T2 X3 N7 y% s2 d# j0 l

问题3:在此案例中,您还能发现什么其他问题?

5 Q2 H2 g" z8 J9 y0 ^

小小的案例里,包含了不同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很多中小型民企里比较常见的,欢迎各位家人积极参与!



本帖最后由 醉蝶舞 于 2010-8-29 22: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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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0 管理很混乱的公司,大家可以拿这个案例考考自己的法律知识,安同学将一一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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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3:40: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醉蝶舞 的帖子/ R+ o- L3 M0 a, O4 e; |5 e' K& H
1 b7 n6 ]! B/ n) c* |$ T( @
  I, d, F$ ^+ O) X5 p/ u& G' O
    (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要求11个月)---这一点搞清楚了!谢谢安爸及蝶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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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08:48:55 |只看该作者
公司违法之处:% I7 f5 n9 v8 Z0 \
1、入职后一个月内未签定劳动合同,而且时间已经超过1年。. C( [  Q$ N- Z2 ^8 b
2、未从入职之日起购买社会保险。8 S1 F- @& S' r
3、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无试用期,但实际上履行了2个月的试用期。
4 O0 x) I: _. Y8 q上述的法律后果:+ ?1 |% u4 ~& D- S5 J5 Z
4、未签定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从次月起的(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5月19日)的双倍工资。4800×11=52800(元),小鼠现在离职并主张权利的,这些请求都未超过仲裁时效。关于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大家可以看看安同学在这一期说法的点评:http://www.chinahrd.net/panel/info/158702,安同学就不再仔细叙说。3 L  k3 j4 e6 l3 _, l6 E% P8 f( a
5、未签定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期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公司签定无固期劳动合同。  X7 C! F# x- x/ x
6、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理应补缴(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9月30日)。7 O. R; T1 f) n8 |& |9 Y1 K* Y
7、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理论上员工可以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实践中各地的处理可能不一致。$ a  u+ p0 }6 s2 k7 @, I, `. B
8、试用期约定无效,应补足所谓试用期(09年5月20日至09年7月19日)的工资差额。2×(4800-4200)=1200(元)$ F  V% a  p& a7 j$ T
9、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可以要求支付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当然,此项请求个人理解应该是在劳动行政程序(劳动监察)提出的,不应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处理。但是,我也看过个别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将这些请求纳入劳动案件的审理范围。6 m' I6 j* ^/ Y6 i4 \; e4 t8 a* {
补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D" S! ?5 A; @  O+ G4 b2 ^. `
10、不能要求双倍工资。由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含盖了补签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者对权利的放弃,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以书面的方式予以了明确,达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对此,应认定双方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q7 z$ Y2 k5 o( Z; T
11、不能要求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由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补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已经以书面的方式予以明确,该约定是合法的,视为劳动者对权利的放弃。
2 S4 q9 C, P. f% C9 W! S0 q7 a, n, y; I- r
法律链接:! s9 _9 I; v# ~#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q. h8 G; @$ s# ]" _9 {8 S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 }; r' X6 S. q: l; r1 T' d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A0 G# L& y& g"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W: [' o9 X! y7 B" m/ v; d' T) V' r7 G6 H* S# \/ K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 f* M3 m  G0 H) g
; B6 ]  I9 Y+ _, Z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z7 O9 M; P# R: w! G) h$ u/ b8 V
, ]: h5 L3 O+ B) h9 ~1 V" Z* n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I, q3 O1 a- {) w$ I
( f; Z# r3 u* m" _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m9 N/ i2 v1 V5 T
/ s$ v4 _+ C* i% e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 k4 e6 k4 G- Z( D
9 s% B5 ]% o; M1 U! ^0 Y, P+ E2 S《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c. \  r& }1 f6 E6 a! o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 D5 t$ A% q: I+ n6 K; {( F  J! y2 P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9 X8 T7 Q* k8 ?/ [: n: G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j! q: a$ U  L4 c0 z(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要求11个月)
  h# a" T: Y6 B* v0 \以上解答仅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知识点进行解答,劳动管理的不涉及。5 [4 [! X# n# k# j'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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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蝶舞 + 50 安同学终于来总结了,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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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闭关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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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0:14: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33楼 鸣天 的帖子
. |9 A3 D# m4 }! t. j( w$ F/ j- X/ q2 _

1 U; H* x$ ~, {: Z9 E% |8 z0 ^    看来是安同学失职了,不知劳法区哪位版主能来做个总结啊?
自性天清,日月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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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9:55: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醉蝶舞 的帖子
/ Q& n$ ?4 A$ x6 f) d5 y0 j
) y  c) T  I. ]% ]5 k: M0 k
- P0 V7 ~6 f, @/ I% J" |& @8 I' h    已有超过20人的回复啊,怎么还没见安安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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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22:5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鼠该怎么办?

 

+ M# f, o8 Q' V: @$ x# J; z

答1:如果小鼠觉得要离开现公司,就没有必要签订这个合同,可提供产生劳动关系的证明,得到双倍工资。答2::理由1是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让单位补缴09年10月前的社保。如果个人部分已经扣了,就要补缴单位 部分,个人部分未扣就要跟单位协商缴费问题了。个人提前一月申请离职,应该补偿金的。

4 N* y0 P# e) a1 B* m

答3:如果单位要续签劳动合同同应提前通知员工吧,这应该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0 y- z2 Q3 L/ N# L. U

暂时想到这么多

.Ux6y6HHoYchenwei.blog.chinahrd.netwm62q[X+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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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3:3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鼠该怎么办?

对于上面各位提出的表示赞同,但有一点存在疑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19日,刚好一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所以试用期两个月没有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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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1:3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F 醉蝶舞 的帖子

其它的问题大家都答得很好了,我提醒大家在去看看试用期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据此理解1年的话应该适用后面的,正解是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不满三年不超过2个月,所以试用期是不违法的。 节点期都是往后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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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7 16:2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小鼠该怎么办?

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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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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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7 16:1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小鼠该怎么办?

混分来咯:D 我的分多的都不知道该怎么消费了:Q * [/ {1 `- ^: T+ d+ I9 P6 O一、正常期限的合同可以签订,但是这个补签的合同要看情况,理由如下:正常的合同还是要签订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因员工的缘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补签的劳动合同,如果确定要仲裁,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资发放情况,最好是不要签订;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要权衡处理,这是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金额问题。 1 E1 N) N4 G, U: F* i" `/ N/ ~" f 二、1、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劳动关系维持期间,除用人单位有书面证明已经通知了劳动者外,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劳动者提出之日。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 ~# E/ W/ \% P& p2、可以主张从入职时起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关于时效问题同前。 2 A3 a7 q- K4 L6 ^( R3 k: Z5 O" N3、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我就不算了:D ) * i2 h h; F. f% S8 e: h) S: U: O( s0 A- T" S 三、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y( l9 i [' {5 M 3 P( l; R( B5 Q% C" s(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Z " { f' ?) x8 m4 A8 ~' ~+ }% d0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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