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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未婚先孕是否可以被公司列为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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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勋章 原创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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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1:56: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网络公司女职工未婚先孕遭解聘
0 d" R: C5 R" l% I8 `6 n/ g
  P: _  W8 a! c, I  【案例回放】北京一网络公司与销售人员夏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她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没有结婚就怀孕。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E  |0 B+ Q( p0 e4 E

* J0 U% ~9 J# N+ L4 ?; f; Y% G  【找法网提示】未婚先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至产前一直未婚,这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行为,如果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其列入严重违纪行为,一般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有的女工尽管怀孕时未婚,但是在产前已经补办了结婚和生育手续,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5 q8 p& W* v% Z! T- I% @& d
; ^1 Q" d( [) H

& g/ _* f, j& R) F这是在找法网看到的解释,产生以下疑问:# s5 {* H! k% L$ O
1.如果公司把未婚先孕作为规定为严重违纪,这样合法?
2 Z. R5 l' W" \4 X% y; I2.如果这样合法的话,那岂不是就可以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9 Z4 [: w0 _0 U+ [* b6 ~, X个人认为公司把未婚先孕作为规定并属于严重违纪是不合法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
/ s/ z" v* ~- A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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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paul 查看楼层

绝对的不合法!!!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设定,是规范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内行为的准则,其覆盖范围应当仅是用于规范劳动关系。而员工是否未婚先孕或未婚先育,都属于员工个人问题,不属于公司管理范畴,公司无权干涉,所以公司以此为由解雇员工缺乏法律依据。 有些公司可能是从“未婚先孕或未婚先育”情况影响公司形象的角度出发,设置的公司规章制度。这种设置是存在问题的。HR要检讨。 PS:发生此类情况,女员工是不能享受生育 ...

好学习天向上 查看楼层

摘录安爸的帖子;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5035&fromuid=729403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案例6:孙二于2008年4月5日入职深圳A公司,从事秘书工作,2008年8月,A公司组织员工体检后得知孙二已经怀孕,但孙二尚未结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孙二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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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3:48:17 |只看该作者
公司规章制度违背法律规定,此规定就是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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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0:14:13 |只看该作者
未婚先孕不是用工单位来认定的,如果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然有相应的部门来处理,而这个处理部却不是用人单位;$ Z2 M8 r/ f( y$ d  x
不管是什么孕,都是一样受保护怕% K- b; Z8 T3 }" H& n/ X# o
未婚先孕是属于员人个人的事情,公司可以产前检查假、产假等三期有假不支付工资,但不能不给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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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10:44:49 |只看该作者
计划生育本身就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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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10:08:50 |只看该作者
      未婚先孕或未婚先育在《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法》等相关条例中并未说明可以因此接触劳动关系。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未婚先育是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而未婚先孕只要在生育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 未婚先孕或未婚先育均享有产假,在生育前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及相应的生育手续,可依法享受生育津贴,但生育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是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两者还是有区别的。0 m& H7 M  r' q- J) I+ m" v3 i) s
      至于未婚先孕或未婚先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得看办理案件的人员如何认知的。
) g+ ^; k, o/ a/ f% f8 c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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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9:17:35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也是不合法的,未婚先孕对公司来说,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影响公司的是怀孕,与已婚未婚无关。怀孕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是受到保护的。" u2 y7 D' C4 o! }" G
估计即使公司列进去,仲裁的话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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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8:51:46 |只看该作者
未婚先孕违法,但是并不表示严重违反公司的纪律
; ]1 [4 J9 `5 B6 I1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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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桂芳804 发表于 2014-12-18 16:05 5 p- J4 ?! _( r1 F1 F  k8 d
不太明白“不能交叉使用”是什么意思
: k$ E/ d- _  q4 Y6 n- w3 a5 e2 E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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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8 感谢专家耐心解答家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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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7:59:24 |只看该作者
诚如楼上各位分析,我认为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0 q& G, b0 S: v; I2 M
1.企业不是说你想把什么列为严重违纪就是严重违纪,这里面有几个考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失信给公司造成损失,除此以外,还是以人为本比较好。
. b, q+ s; m- C) l* e7 v2.未婚先孕与企业管理有什么关系,再说了那是人家的自由。即使说你想辞退人家也不能用这个。3 A  A& S5 }# R
3.找法网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这个裁决权也不是你企业。只有执法机关才能作出裁决。
. u6 D  {% ]5 D1 }$ {8 q4.执法机关出具明确裁决书,被惩戒,企业才能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严重违纪。
) S4 K0 l* n& T所以,企业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
' D3 c  h- Q) v6 i$ r/ o, M4 f, v交流专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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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7:08:24 |只看该作者
摘录安爸的帖子;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fromuid=729403& a; ^4 B7 b4 I; p& f6 c) r) E6 }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 g- |5 B3 F9 D( e
# m3 _- n& j; l( t2 K案例6:孙二于2008年4月5日入职深圳A公司,从事秘书工作,2008年8月,A公司组织员工体检后得知孙二已经怀孕,但孙二尚未结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孙二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2008年8月底解除了与孙二的劳动合同,孙二遂申请劳动仲裁,以其“三期”内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了孙二的申诉请求。
: K; ]1 V$ a! A" F4 z, l$ w" \1 \0 D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超生。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未婚先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实践中,除非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证明自己在生育之前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办理了准生证了或者已经终止怀孕了,否则,办案人员就认为未婚先孕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 _* ~2 |6 k, W) S( |( v' B# Q4 w
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应享受什么生育待遇,实践中的认识比较统一: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因此,女职工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鉴于<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能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孕检生育费用不能由社保部门或单位报销),女职工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7 V& J1 O5 J6 Y# z$ n
+ d5 i! C6 Q: g, Z; N关于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也就是怎么认识都是对的,只要这个认识是办案人员的认识)。( I; g& s0 W* }* ^1 N" y0 m! e

9 H6 W" B' \. C  j) p" [7 ~3 }8 y8 [一种观点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也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女职工怀孕的还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得知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Q- i2 ]! G3 b" e1 t7 x

( D- F' a* a% M% u另一种观点是:怀孕女职工是享有就业保障权,用人单位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外,别无其他合法依据。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规定,违反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以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不少人认为这样的规章制度的内容侵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享有就业保障权的保护规定,因此内容违法,是无效的。在案例5中,仲裁员认为该规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4 h  X0 A. X3 T. t+ s
) a* r7 J$ R1 `2 Z2 H+ B: `# [+ J笔者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0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类似的规章制度并不违法。故支持第二种观点,并就此认为,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应如何处理。
+ Q# L( M  X' }+ u3 f4 Y1 T5 z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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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桂芳804 + 12 感谢家人的热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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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7:07:45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不合法。首先国家没有规定未婚生育是违法的,而只是道德上不被容纳。公司制定这个规定按理来说也不受保护的吧?当然如果是违反了生育政策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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