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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以下是我在一次求职中亲身经历的一件事,想在这里讲出来,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建议:
上个月底,一家外企的上级主管与HR分别电话通知我被他们公司录用了,并且待遇与上岗日期(本月中下旬)都在电话中得了的最后确认。因为当时不在同一个城市,HR又没有准备好书面录用通知,说过几天后会将录用通知传给我签字。我当时就辞去了工作,准备现在工作的交接手续了。
结果,过了五一长假后的几个工作日,HR打电话来说,他们这个岗位取消息掉了,决定不录用我了。我当时很气愤,用人单位这样对待一个求职者岂不是太不公平了?难道他们在下录用通知前就不用做好内部沟通吗?一旦通知了别人,怎么可以出尔反尔呢?我不仅在接到他们的电话通知后就辞职了,还拒绝掉了另外的一个不错的工作机会。其实,另外的那个工作机会,对我来也说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我想我已经答应这一家了,就不应该再去接受另外一家,结果自己讲了信誉,对方却失信了。
请问,我只是没有得到书面通知,这种情况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我不是做人力资源的,所以相应的法律条款不太清楚。但我一直以来都是在大公司做事,还从来没有见过HR有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完全是对求职者不负责任,难道我们求职者就只能这样默默接受吗?我的损失该怎么弥补!虽说这是一家我一直向往的大公司,但并不是说,我丢了这个工作就找不到工作了,就算他们再让我去我还得考虑这种公司能不能进。只是,最最让人气愤的是,我如此的信任他们,但却受到了这样的回报,心里真是极其的不舒服!
经历了这件事后,我实在是体会到了:江湖险恶呀,真的不应该轻信任何人。在此,也希望各位专业人士能给点建议我,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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