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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签到天数: 465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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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p- m# Q$ @# f% F @7 d这是国家法律富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如何使用这个授乳假,没有明确规定。
- h. A6 V' s# t: c }6 W至于影儿版主所说的“一次性休完哺乳假”,应该是指集中提前使用授乳假。这个法律没有明令允许还是禁止,需要员工与企业自行约定。所谓的“哺乳假”,建议改称为“授乳假”较为合适!
( I8 ^/ E' W' D7 c& j至于提到的“如果真是没人带小孩,母亲特别需要延长一段假期进行过渡,企业是否应该就员工实际情况弹性处理这个哺乳假呢?”+ x ^4 a- b8 }! q- x+ b- {
这个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 g, l0 \) C2 `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1 n7 W6 P! @- W" P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T3 K0 b2 Z' S) L6 S0 ^2 U9 z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n8 P/ M. c$ ^& T6 U4 k9 x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L4 F/ n8 u8 m e7 ^. R: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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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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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M1 w0 I; M+ H5 D上述红色部分的三个概念是不同的,需要注意。$ [5 J& B; u9 ~" R( U'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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