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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已总结-74楼】脱密期是否能够与竞业禁止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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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22:54: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10-16 15:57 编辑 & I# O/ l6 L* U( `/ D
( H* c9 @3 p$ G3 o2 \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 m! A+ l2 g! _" u' G  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
. f' d8 h! @4 ^. b) F7 R- [0 }/ ?! b. I6 A' X$ [
5 A# p: o" \8 P: O$ j2 q/ B9 ~
      有关于脱密期的劳动法律规定可以参考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 }6 A. Y/ n" ]3 _( S!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 w6 l" C/ Y) u* K9 V/ H: k4 s* ~" Y
至少目前来讲,该部法规没有被废止。; F8 u, f1 ?0 f# J2 L
, E9 _3 K( {5 Z! B( f2 Q) ~7 c% E. p-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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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S+ y+ L4 T2 w. }3 [- A- V
而且《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有条款均未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作出过任何的附件条件,除了需要对于有培训服务协议的应该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也只字未提到过脱密期的概念。
* R! r+ o: w# ~8 Z3 z  z6 s& c' ]: h; T

$ ?4 n2 W6 N% ?& W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y' \! o$ i7 ^' a% R* d2 ]1 j) {% K  相关法律规定参照:7 W8 g" ~2 l5 U% N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t" v% @7 f" S8 p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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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x8 V7 d& u+ I.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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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大家讨论两个话题:( h" Z+ N" u7 F9 W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G& Y; a+ \5 Z7 |: N8 H
如果脱密期还适用,是否既可以约定脱密期,又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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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推荐

安安的爸爸 查看楼层

我也来凑个热闹: 1、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答: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脱密期无效,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如此约定了,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有效不得对抗下面这一原则,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层级上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如果约定了 ...

Mark.Yao 查看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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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07:07 |只看该作者
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参考地方性规定。

点评

Mark.Yao  有地方性法规对脱密期的描述吗?求法规文号!谢谢!  发表于 2011-10-7 23:16  回复
做事要拼,看事要淡,乐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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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14:04 |只看该作者
我怎么觉得有点混乱,第一次听到脱密期这个概念。
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等待阳光静静看着我的脸,
任风吹干,流过的泪和汗,
总有一天我有属于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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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17:29 |只看该作者
qangel 发表于 2011-10-7 23:14 8 A, D8 Q& z$ F- E$ }% K; F( q
我怎么觉得有点混乱,第一次听到脱密期这个概念。
$ y4 _" x6 [4 R* c6 @5 D
第一次听说,期待大虾们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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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20:38 |只看该作者
    首先,在法律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释本》里的第二十二条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解读里说明,约定所谓的“脱密期”或者约定竞业限制都可以,是用分号隔开的。
$ K2 J- D3 J  ^! t   那么看一下脱密期里约定,调岗一段时间说明此举是为了用时间的价值来消除这种秘密的价值,所以默认的秘密价值已经在这段调岗的时间内消失了。应该没有必要再约定竞业限制,不过,劳动合同法里的竞业限制不是劳动者的义务,是有偿的,需要约定而成。7 Q. ^" U- T" m% l  Q
   如此看来,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经约定了脱密期,还想再保险些亦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来约定竞业限制,不过要付出代价的。
3 w7 y5 b5 [% u3 b, C! |) K. k0 b
   鄙人只是一介书生,今还在求职,说的不对的地方望各位前辈指正,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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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松 + 15 + 2 + 15 赞一个!
markkk2010 + 8 谢谢分享!求职顺利!
daijianghong + 5 + 15 很专业,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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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26:34 |只看该作者
同样,头一次听到“脱密期”这个术语,求高手解答!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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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30:58 |只看该作者
M哥,不是我不给您老面子啊。。我也是第一次听说“脱密期”
( D! H, h% Z. U: L- P* P2 L- j2 ?8 O4 g" N8 z! M; p
不过话说回来,掌握商业机密的人员,应该比核心还核心了吧,相信能走上这个位置的不是开创元老都是属传承人士吧?应该占有股权了的吧,出现离职的情况还是比较少吧。  C' h, q+ ~9 p! J

# y4 ?$ u6 [; C; P/ |假设。。假设 真的有泄露机密的发生,我相信任何法律都是管控不到的吧,这个是道德底线的问题了,在行业内应该要被列为黑名单的吧。。
2 N) K5 d4 G- g7 M  c( N
! N9 d1 V8 E0 B/ x; P) [/ U& ~; ]3 e( {7 U& w
坐等围观了解这块儿的前辈回复。。。
最近比较忙,可能米什么时间来论坛玩了。55555555~~~ 忙完了再来玩 新浪微博:weibo.com/inbuy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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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33:14 |只看该作者
我也听说,好像这些所谓的。。有自我安慰之嫌,只要事情闹不大,谁会一直盯着流动的员工不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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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0:23:0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幽蓝#~~ 于 2011-10-8 01:03 编辑 # ^5 ~" U6 \' {1 u  ]0 |
4 N$ ~! S; B# r( `) o+ H, z
也是第一次听说“脱密期”这个词,公司对于保密、竞业限制有相关要求,对于这个脱密期,比较迷惑,后天上班请教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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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7:35:06 |只看该作者
脱密期约定虽然听说过,但是却没有真正运用过,针对楼主的问题,个人觉得适用并且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0 O2 s4 c- w7 `' Z; w& {9 K: [! O6 C* ?6 n
    首先脱密期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所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两个概念。5 x/ }# d& l0 k5 y
    第一,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所普遍承担的一项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因为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所承担的忠诚义务的程度显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劳动者只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就必须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遵守。
! C% o7 e8 G& Y6 S' P2 z, _    而竞业限制则必须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并不当然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除非双方有协议约定" E5 o5 W. O/ X3 C2 o9 j; O
! w! ]6 F) q. h  v) R5 O2 I
    第二,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是有偿的。
) [1 r! v3 d+ r* P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因为履行保密义务而要求额外报酬。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没有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 F3 W: d( h9 j- x0 z  X
( P$ @) W3 P% f+ d+ j' S
  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涵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I% {# A4 _  \& Y

* V: g( @) W- U. ?    第三,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多承担违约责任。
5 v; m+ @$ E- F' h. [( c4 N& y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形式责任。而由于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劳动者单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限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 i9 H/ D9 a0 I7 o
( [& {% ^5 K' e8 K: M1 O& n
    第四,劳动者是否在职都应履行保密义务,而劳动者离职后才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H6 X8 g; k6 q4 Z* U2 t2 P
& F3 y+ \& d" o貌似有点扯远了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daijianghong + 10 + 20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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