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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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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10-16 15:57 编辑 ; Q/ H0 Y5 }9 B6 b6 C
+ G. y$ b( D3 T7 @" o& L ?6 l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5 u) K% g' m0 Y
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 / H+ K; Q7 `,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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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T% a5 I( D1 ` 有关于脱密期的劳动法律规定可以参考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n/ Z6 d8 E4 Z1 v- T% [: R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Z7 i* w; `" B
至少目前来讲,该部法规没有被废止。" {+ v" O* {: k. F' y$ g
2 u5 }9 |2 U4 L( y" s; x9 @; c" D) {* V; n; N8 O* E
然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0 i% B4 ^" y; M6 D- f A9 a
而且《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有条款均未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作出过任何的附件条件,除了需要对于有培训服务协议的应该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也只字未提到过脱密期的概念。( g. H v6 c" \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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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 d. e4 p( W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t T: F+ g6 \- Y$ G6 O1 @% P 相关法律规定参照:
! t: c& e( o: ^6 y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g& K7 h# D8 \" V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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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K$ a5 [4 w, D8 |邀请大家讨论两个话题:* r9 j. F% e7 M- G0 A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9 K- r3 g# b/ t0 k( {8 C8 Q5 v- }" U如果脱密期还适用,是否既可以约定脱密期,又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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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z, c4 W: \0 M$ N" C3 S" k" i7 q a8 q7 u+ J4 b" M1 I7 h y%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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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推荐
安安的爸爸 查看楼层
我也来凑个热闹:
1、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答: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脱密期无效,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如此约定了,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有效不得对抗下面这一原则,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层级上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如果约定了 ...
Mark.Yao 查看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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