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名员工5月10入职,试用期三个月。
该员工在8月6日提出辞职,并要求在8月9日离职。依照公司自己的制度要求试用期离职必须提前一周提出,转正后提前一个月提出。
公司非常看重这名员工采取多种手段要对方留下,HR、各主管都纷纷作工作,但该员工下定决心要离开(据说是来公司前,考了公务员,没有下文就以为没戏了,谁知道现在通知他去)。我个人认为作为成年人,对方已经下定了决心,那么提出辞职就已经不是和公司商量了,而是自己的决定了。
尊重他个人的选择,不必要强人所难,再说留也留不住,即使留住人家的人也留不住心,迟早要离开的。
公司领导显然因为多次挽留此人无果,存心要求HR刁难,某副总提出,按照公司的规定必须提前一周,那么自对方提出时间(8月6日)顺延一周,那么他已经转正,就又必须提前一个月才能离职。
尽管是十二万分的不愿意,但是公司要求这样处理,我也很无奈。
员工得知此情况后,拿着劳动合同法来找HR说理。
提出:
1、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提前离职的天数。公司的制度没有法律依据。
2、自己的辞职合理合法,公司应该给予批准。
面对公司的要求,和员工的说法,HR很为难,到底如何处理是好,大家帮帮我吧。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