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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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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同学告诉你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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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5: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安同学告诉你那些事儿

参考意见,帖子先浏览一下,还没仔细认真研读: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条 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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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30 俺当时要得到你的指点就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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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00:0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F qingtengcha 的帖子

谢谢楼主的案例分享。我想问下1、这个事实劳动是不是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有了呢?2、劳动仲裁申请的实效是多久?<BR>我是在2005年-2007年在一所福建教育厅直属学校工作,第一年有劳动合同,然后第二年就没有继续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仍然是学校教工,后来因为领导关系离职,并且离职的时候未办理离职手续。另外工作两年,单位都没有给我们办理社保。 我是否可以对2006年-2007年的劳动付出争取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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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00:3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安同学告诉你那些事儿

<P>谢谢楼主的案例分享。</P>
<P>&nbsp;</P>
<P>我想问下1、这个事实劳动是不是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有了呢?2、劳动仲裁申请的实效是多久?<BR></P>
<P>我是在2005年-2007年在一所福建教育厅直属学校工作,第一年有劳动合同,然后第二年就没有继续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仍然是学校教工,后来因为领导关系离职,并且离职的时候未办理离职手续。另外工作两年,单位都没有给我们办理社保。 我是否可以对2006年-2007年的劳动付出争取仲裁呢?</P>
<P>&nbsp;</P>
<P>另外 离职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并且档案在人才市场仍然是以在该学校任教的情况和资格流放在教育人才中心,是否用这个档案关系可以证明在此学校工作时间认定为2005年-2009年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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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0:4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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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uote] 原帖由 <B>乐心居</B> 于 2010-1-20 15:05:00 发表<BR>参考意见,帖子先浏览一下,还没仔细认真研读:<BR>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BR>第二条 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的规定执行。<BR>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 [/quote]</P>
<P>&nbsp;</P>
<P>&nbsp;</P>
<P>这位是高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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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3:4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安同学告诉你那些事儿

案例是最好的教材,支持安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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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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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22:4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安同学告诉你那些事儿

案例分享,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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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09:2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安同学告诉你那些事儿

[quote] 原帖由 <B>蓝莓TT</B> 于 2010-1-21 0:35:00 发表<BR>
<P>谢谢楼主的案例分享。</P><BR>
<P>我想问下1、这个事实劳动是不是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有了呢?2、劳动仲裁申请的实效是多久?<BR>我是在2005年-2007年在一所福建教育厅直属学校工作,第一年有劳动合同,然后第二年就没有继续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仍然是学校教工,后来因为领导关系离职,并且离职的时候未办理离职手续。另外工作两年,单位都没有给我们办理 [/quote]</P>
<P>&nbsp;
<P>1、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就称呼为事实劳动关系。
<P>2、你这个问题其实是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问题,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原则,现仅就你的案例答复:
<P>根据《<STRON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STRONG>》的规定:
<P>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P>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上述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
<P>A、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支付,劳动者能够证明该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后的具体日期的,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12月31日终止,但单位承诺次年2月5日支付,则2月5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P>B、用人单位未承诺或有承诺但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则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P>3、我一直觉得,不能仅凭社会保险和档案关系来确定劳动关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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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B>xiaolianglizhi</B> 于 2010-1-21 10:41:00 发表<BR>
<P>[quote] 原帖由 <B>乐心居</B> 于 2010-1-20 15:05:00 发表<BR>参考意见,帖子先浏览一下,还没仔细认真研读:<BR>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BR>第二条 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 [/quote]
<P>&nbsp;
<P>安爸爸才是真正的高人,参考意见是我收集的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由于这只是广州市的,而且由于是不公开的意见,其真实性待查。 但我问过我所在的当地的仲裁机构,基本一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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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B>安安的爸爸</B> 于 2010-1-22 9:27:00 发表<BR>[quote] 原帖由 <B>蓝莓TT</B> 于 2010-1-21 0:35:00 发表<BR><BR>
<P>谢谢楼主的案例分享。</P><BR><BR>
<P>我想问下1、这个事实劳动是不是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有了呢?2、劳动仲裁申请的实效是多久?<BR>我是在2005年-2007年在一所福建教育厅直属学校工作,第一年有劳动合同,然后第二年就没有继续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仍然是学校教工,后来因为领导关系离职, [/quote]
<P>&nbsp;
<P>&nbsp;
<P>问题:<BR>1、我是2007年9月份接到口头通知告诉我下个学期不用来上课了,办理一下离职手续就可以走了,但是我没有办理,并且,那时候我还在人事科申请了一个月薪水的补偿。这个补偿是不是就可以顶替学校给我的补偿呢?<BR>2、从07年9月离开学校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现在是10年,如果我现在去提起仲裁的话,可以不可以将07年9月-10年1月这段空白时间也纳入事实劳动赔偿申请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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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MG src="http://www.ihompy.com/attachment/201001/16/11011097972_12636198970DIR.gif" border=0></P>
<P>&nbsp;</P>
<P>不错哦 的确 是指的借鉴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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