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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安同学告诉你那些事儿
[quote] 原帖由 <B>蓝莓TT</B> 于 2010-1-21 0:35:00 发表<BR>
<P>谢谢楼主的案例分享。</P><BR>
<P>我想问下1、这个事实劳动是不是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有了呢?2、劳动仲裁申请的实效是多久?<BR>我是在2005年-2007年在一所福建教育厅直属学校工作,第一年有劳动合同,然后第二年就没有继续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仍然是学校教工,后来因为领导关系离职,并且离职的时候未办理离职手续。另外工作两年,单位都没有给我们办理 [/quote]</P>
<P>
<P>1、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就称呼为事实劳动关系。
<P>2、你这个问题其实是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问题,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原则,现仅就你的案例答复:
<P>根据《<STRON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STRONG>》的规定:
<P>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P>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上述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
<P>A、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支付,劳动者能够证明该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后的具体日期的,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12月31日终止,但单位承诺次年2月5日支付,则2月5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P>B、用人单位未承诺或有承诺但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则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P>3、我一直觉得,不能仅凭社会保险和档案关系来确定劳动关系。</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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