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3月11日)接到深圳同事的消息说,刚入职(3月3日入职)的销售A个人感情的原因,导致个人情绪受到影响,已无法正常心态上班,提请离职。电话沟通挽留无果后,开始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这7天的工资(我们工资按21.75天计算)。 3 E6 _, _6 c& y) g) L0 F0 H
但受到boss消息,问我这种短时间工作情况下,是否有工资,我回答是。但后来他留言给我说,以后合同中需要明确。。。
1 e7 V7 N% v; A z- Y" q8 } 从个人简单的理解来讲,工作了肯定是需要支付工资的。只是,老板这边也需要有些交代。个人想从法理角度去说明这个问题,但心里没底。百度了下,有几个论坛也有类似的问题,但更多的只是说根据内部规章。可以感觉得到,一种惯例,并不一定是合法的。放在法律面前是经不起推敲的。
6 S- G0 C6 P: Z6 T* t2 g 网上没有见到用明确的条文来解释,个人想法是,如果能做到让老板明白,支付这些费用是必须的最好。我们所承担的这些费用,只是我们招聘失败(入职不久即离职)的成本,这要求在招聘中更慎重,知道可能会有这种成本的支付。如果实在不行,不予支付的话,能不能从员工须支付譬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角度来考虑,比如招聘成本。 . S- r. Z, ]+ k: I" ]) N/ I
不是很懂,还烦请看看各位有什么好的看法,或者提醒我相关的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