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立论:蹲蹲执笔,安爸修改
4 O/ ]: u# j, q1 l% o0 W" @, `用人单位不可以问孙二娘个人隐私问题;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这是站在员工的立场。
- u1 ?0 _# `6 ?1 N. [* G 0 G* k6 j6 S0 ?" _$ j' \
蹲着玩尿泥的分析: 9 t9 T* V% l% c- i s* U! D4 K
" M, b( U( Z2 H* J: k反方观点包括三个方面: 4 i3 j9 e i8 c
3 K1 I$ u- [/ L! T1 I1、员工隐私权,于情于理不应被侵犯;用人单位招聘违规调查,涉嫌违法。 ' Y7 l; S5 v3 g; s/ K' g2 |
2、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8 v/ q5 u1 h+ E/ _1 `1 K
3、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 K& G$ R+ U7 c {) q7 i3 }/ K8 N具体分析如下: . f: G' K1 @$ ?6 r* U' l
& }+ A* z$ N: M @' W一、员工隐私权,于情于理不应被侵犯。
% w& `4 H! B$ n* ~ $ W1 c' `4 G4 g: \
社会关系(家人、亲属、朋友等)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和国内都十分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体现着对人格的保护。 ! h6 G" B* r# E s5 ?' ~" S5 w
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有知情权,员工也有告知权。但是这种权力都是有限的。用人单位有权力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些了解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除非员工的婚育状况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员工也没有义务告知。 - [1 r# l/ |: H0 L& R( f
本案中,用人单位招聘的职位为酒店CEO。对于酒店CEO这个岗位的劳动关系履行,显然和候选人婚育状况无关。而用人单位招聘中窥探候选人隐私,不但侵犯了候选人,而且涉嫌歧视,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 t8 J: z% H9 N A" E7 J1 v
情理上讲,每家用人单位都不同程度上承担着社会责任。保护女员工权益,正是这种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而一个负责任的用人单位,会吸引更多优势的人才,而从加快发展。 - d- P) o8 r( v7 z# s) g. w
8 e- ~' C8 t' V7 A' q5 u4 m
二、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2 f x0 A& V0 |9 ]9 W! `( u3 c
' R/ V! g7 `: s/ K7 d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有着范围限制,即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特别须注意“直接相关”这个法律用语。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及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
2 i" X# P, c% v' M' Z4 v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关键要看隐瞒婚姻状况究竟是否构成欺诈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
! O# H3 v4 W9 V+ U) Y! j《劳动合同法》对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欺诈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得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无效须有三个要件:1、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2、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这三个要件是前后相继的,缺一不可,前一要件是后一要件的前提,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
# L# D2 x! N- p# _- v; O+ B6 v: K% b由此来判断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婚姻状况行为的性质,会得出以下的结论: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用人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第一要件不符合,那随后的要件也就无须判断了,可见,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 E! M7 i. h! R+ j
& c9 `) G( P% C! d- L三、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 f( W3 [, Y, m; t, v& Y / T- a" ~8 ?- f
监控员工的网络交流记录,通过检查员工的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去处和查看员工的聊天纪录等方式来进行,而这些方式不仅涉及员工的隐私权,而且还涉及员工的通信秘密。 & C2 r) Q* s1 K$ e) U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按照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侵犯。现在,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违反了法律保护员工的的底线。 退一步说,即使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也必须先告诉员工。但案件中,蒋门神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其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6 b, n, V; T+ H8 m7 p# d最后,用人单位对员工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进行监控,会让员工产生不信任的想法,进而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得员工的工作效率及工作成果均不能实现最大化。 * C1 J; w0 c; K% j" E; D
综上,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2 \2 D- h! ^# a: ~+ 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