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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vian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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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圆满结束!(三方总结已发,大家可自由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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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2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VIVI——正方(看清楚我现在是正方,不是主持人啊!)

# U; T q/ L5 n" |+ ]% X0 P

 

5 s* e- a% y) k

驳反方:

% a/ S2 f) s7 W2 x" p# Y

 

+ q# N P6 U9 i: l) T+ T

    自2009年7月上海出台外省市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制度后,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员工必须缴纳上海社会保险,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查看员工的户籍情况。而用人单位如何查询员工的户籍情况?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户口本,而户口本上印有婚姻状况。至此,用人单位已堂而皇之的查看了员工的婚姻状况。试想,如果婚姻状况是隐私权,那么相信国家会要求户口本上不显示婚姻状况。但此制度实施至今已有将近1年,国家从未要求过在户口本上取消婚姻状况来保护劳动者隐私。因此,婚姻状况根本不属于隐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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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3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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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羊---反方辩手

) y1 q1 A0 Y' U

驳醉蝶舞

, E/ ^6 k& [2 W/ a1 h+ X4 O

 

0 |) S3 Y9 g# M& n1 }

[quote] 原帖由 醉蝶舞 于 2010-4-22 18:01:00 发表
醉蝶舞---正方辩手
驳73楼云龙三现

首先,您反驳的64楼是反方队员。
其次,如果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不能聊QQ,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聊QQ,这就是典型的违反职业道德。现在公司并没有规定不能用公司电话给下属打个电话,关于电话的管理,也没有在本案例中体现,请反方辩友不要离题强辩哈~~:Z  [/quote]公司招孙二娘的时候,貌似没有说工作时间不给用qq。而公司是直接在孙二娘不知情的情况下监控的。。。。貌似。。。。。。没人发了,我就发个啦!我再去看题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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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3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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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醉蝶舞 于 2010-4-22 19:10:00 发表
醉蝶舞---正方辩手
驳87楼小邪魔

首先,此案例只涉及网络管理。再次提醒对方辩友,您的话题已经偏离主题。
其次,试问,贵公司会在厕所和浴室安装可上网、可视频的电脑吗? [/quote]


: i$ b, S f' R1 i

小邪魔---反方


+ C2 T8 h& Y3 D8 e1 D* V

这位辩友,难道贵公司没有安装无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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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3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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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彩色羊 反驳 91F viviangemini 的帖子
貌似我们只说监控电脑是窃取隐私,没说看是否结婚是窃取隐私,说婚否是歧视 结婚未育 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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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4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quote] 原帖由 viviangemini 于 2010-4-22 19:27:00 发表

" j' ~% X& b! I

VIVI——正方(看清楚我现在是正方,不是主持人啊!)



+ I7 Z. [* F3 a

 



0 O ^8 a- ^' C, O! F* {

驳反方:



, t# r# W! Q9 R- k s- A! S4 y9 ^

q4 e, z1 r8 n" @2 r$ q! A

小邪魔---反方
* M6 J: P- i, c% }9 Y9 a


$ t# [( B" ~* y2 X6 T |

看清楚了,呵呵。可以查,并不代表就不是隐私。那我请问对方辩友,未确保一个没有勾结特务,公安检查你所有的来往信件,那是不是说,信件不再是个人隐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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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5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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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彩色羊 回复 95F 小邪魔 的帖子
楼上的,警察机关是没有权利看你的个人信件的,除非有案情,也需要上级开具查看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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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5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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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凉——反方
驳91楼
隐私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对象面前都是隐私,比如你的家庭财产状况对别人来说是隐私,但对你的爱人来说就不应该是隐私。同理,婚姻状况在员工面试阶段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隐私,但在入职后因办理社保需要提供户口状况时,此时就不应该是隐私。因此,是否属于隐私应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界定,91楼不应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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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5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3F 小邪魔 的帖子

醉蝶舞---正方辩手 / ?; ]% D, P1 R8 l驳93楼小邪魔 2 ]- r! c5 y) G% N2 x8 N) e: ~' x) @% O3 g+ q0 u2 Q9 P3 c9 m 试问您在去厕所和浴室时,会在厕所和浴室与人上网聊天和视频吗?2 u0 p" t% ?8 R1 W 2 m- D! {0 y3 D另在此声明:如果贵方辩友再离题纠缠,我方将不再予以回复。& B9 u* r6 W& w3 x2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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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59: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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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72F

# @2 j+ F; K3 ]% {: G% n5 L

[quote] 原帖由 大尾巴的鱼 于 2010-4-22 17:19:00 发表
对于孙二娘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我们正方认为当然是欺诈。
法律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条件包括:
其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这一条显然成立。

其二,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和隐瞒。---这一条也显然成立。

其三,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当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诈,则合同属 [/quote]


% ~ B5 q9 g' Q$ h+ K

 


5 Y3 l6 s, [0 ^/ G t! q

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用人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 ?" O* {% F, P8 d8 f/ Z

 


" f+ V) {$ v0 Z"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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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天凉 于 2010-4-22 19:52:00 发表
天凉——反方
驳91楼
隐私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对象面前都是隐私,比如你的家庭财产状况对别人来说是隐私,但对你的爱人来说就不应该是隐私。同理,婚姻状况在员工面试阶段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隐私,但在入职后因办理社保需要提供户口状况时,此时就不应该是隐私。因此,是否属于隐私应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界定,91楼不应生搬硬套。
[/quote]

' y# r/ z# N' f( P

哈哈!不好意思笑场了!

# \; m6 @& Z$ ?

 

( J1 A: J0 p% b, K$ [2 A

当然有两个方面要来辩论的,一个是是不是隐私,企业有没有知情权,一个是孙二娘写未婚而实际已婚算不算欺诈。

. B2 v3 ]( D' i" f9 c' Y7 b. Z% r4 K

 

" D* G& g* H6 V- n: a' K U

我模拟一下场景,蒋门神腼腆的问道:诶,这个,二娘啊,你方便不方便说下你的婚姻状况啊。孙二娘一撇头,哼,个人隐私懂不懂,不告诉你。蒋门神连忙说,不说也没关系,没关系,我就是问问,问问。

+ h* E. Y6 O) i3 \

 

( n: T9 M9 }* r0 P+ |0 z. d: j

然后蒋门神让孙二娘填写应聘登记表,孙二娘想了下,在婚姻状况栏里写了:未婚。第二天,孙二娘正式入职,她大方的拿着应聘登记表对蒋门神说,告诉你哦,我已婚哦。蒋门神一愣,道,你昨天还写了未婚了,怎么今天就已婚了。孙二娘神气的回答,那当然了,昨天我还没入职呢,婚姻是我的隐私,我说我未婚怎么了。今天我上班了,我就已婚了,你还能拿我怎么样,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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