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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案例连载——抉择】HR生涯杂谈区第一期论题
误点发送了。重发一下:
第一,支持A,做事要有原则,坚持原则不仅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已负责。
第二,处理这种情况,
先推:该事不应由人事、行政部门处理,应由财务出具相关证明。A可将此事在公开场合的相关会议上或直接电话通知分公司财务总监E,要求其查对帐目,在要求期限内直接向B汇报。推的用意在对B委婉拒绝,拖字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再劝:若B再次相逼要求A出具证明,可向B汇报,该事查无实据,连跟B多年的分公司财务总监E都说不清楚,由A出具证明于情于理不符。可委婉表示这种情况最好B与C直接沟通会较好。劝的作用在当头给一棒,不仅在劝,更在于诫(若B还有理智,此时就该收手了)
最后公开:若B仍不收手,A可以求助名义,直接邮件方式发公司总部财务、分公司财务,抄送B,C及相关高管,说明该事,请求各相关部门协助清查,以保障B的利益不受损失。公开事情,使此事人人皆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当然,最终的结果不言而喻。
无论如何,肯定会得罪B,这或许是人在职场,身不由已的无奈。但经此三步,作为A,无论对企业,对自已,或是对B,尽可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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