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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风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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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企业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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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0 09:02:00 |只看该作者

严格来讲,所有企业都要遵守劳动法

[quote]以下是引用紫风铃在2003-5-23 14:01:06的发言2 Y2 W. ~9 P4 |. U: G) X, c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适用这个规定吗? # R$ R5 ?! O5 E4 z- t1 ?**************[/quote]' A; o9 k" L' x/ [# R 外企也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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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0 10:23:00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

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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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1 11:29:00 |只看该作者

不用

正常终结劳动关系不用给付员工补偿金.$ i! x# H( o" p7 K8 N; R! r 贵地的劳动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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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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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1 12:0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好像太过于追求理论了,不考虑实际吧

这样的道理很简单,员工作为个体是一个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理应得到关注及帮助;而企业相对是强势群体,员工走不能和企业辞职相对并论的。HR人员应该明白这个最基本的道理,不然HR人员是最令人讨厌的人,因为他们只会假装维护公司的利益来提高自己的工作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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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1 12:49:00 |只看该作者

企业总会找借口无需补偿的。

适用于《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 + a z! E' Z0 v) V( B, o 9 f2 E: e5 Z Q2 w7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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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1 14:19:00 |只看该作者

非原固定工不用付补偿金的

[quote]以下是引用紫风铃在2003-6-5 17:36:57的发言 4 R3 L/ T8 n9 H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 ) B/ P2 c, o( \+ A + z8 {; ? p+ T0 X4 s+ [【内容分类】综合 . Q. o& E. y: V' Y 0 G- y. {+ S# I% ^3 ~/ ] v* n【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4 q. v! I, ?0 Z3 v9 H【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6 J" h8 ~, k( k: f& X1 D9 ]6 ? 【颁布日期】 2003-5-13 c6 }% Z7 Z9 E' R/ k5 l& y【实施日期】 2003-5-13 $ X6 F, F W! t& c( Y5 x 1 I9 s, ?/ K7 f: f6 q【发文号】 粤府[2003]40号 8 W2 ?! x, y! U0 Y1 E5 l9 g4 r" H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3 t& X, b0 ~8 k9 K8 I# D   一、第二十九条改为:对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5 D9 m. v0 z) O, C  二、第三十条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 q/ B. d$ {2 x( R**************[/quote]) f- f) A: |8 V, d- g4 j' X _ 依此规定生活补助费应仅适用于原固定工呀,不适用于其他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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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1 15:11:00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变通的

用人单位辞退和劝离的属赔偿范畴,如果是员工离职的就不需要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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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2 15:30:00 |只看该作者

北京不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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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2 16:50:00 |只看该作者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终止都需要补偿的

据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需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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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2 16:53:00 |只看该作者

合同期内,单位或员工欲提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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