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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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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测测你的劳动案件办案技巧:解除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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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00:48 |只看该作者
有时做人事的真的不做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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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 你这话太深奥了,与主题不符啊,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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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07:05 |只看该作者
我中午吃饭的时候突然想起来了,待办理工商变更后,那就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黄先生都不是公司总经理了,这样的话,A公司就只能变换他的工作岗位了,如果他不接受,那A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辞退他啦。当然,必要的经济补偿是应该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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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8 今天好喜欢湘湘啊,越来越接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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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13:31 |只看该作者
这几天比较忙,上来的少.看到这个典型的案例,我也发表下不成熟,请高手们指点:
1、黄先生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黄先生公司任法人代表,代表资方,如果A公司与黄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否则劳动合同可视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则可依《公司法》相关内容处理;
2、一审中提到股东决议书对撤消对黄先生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未做工商变更。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讲一审中裁定黄先生仍为法定代表是对的。未及时变更还将受到处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要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建议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以黄先生经常病假影响工作,给黄先生调职到没任何关系的岗位上去,黄先生肯定不答应,即“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这里的调职主动权是A公司,“用人单位安排”的岗位而不是同黄先生协商的。黄先生不同意,予解除劳动关系,按补偿金标准发放;
4、如果通知终于劳动关系已过30天,则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如果还不有到30天,建议付1个月代通知金让他早点走人。因为这30天内还是有风险的,比如工伤、病休等等;
5、楼上部分同仁说直接中止合同,补发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不合法的,这叫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以这种方式,黄先生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没办法;其二即使黄先生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做也会面临赔偿金。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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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24:4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 海娜 的帖子


    这属于用人单位违法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还继续要履行合同的话,企业必须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的话,用人单位要去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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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32:3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伊人独儛 的帖子


1、法人不是一个人,是组织,一般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组织行使其职责和权利的人员,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具劳动关系的;
2、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可以任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等主要人员,股东会决议没错,但免除法人代表后,要到工商局进行信息登记。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个人行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过的变更才成为法律行为。所以一审中可以认定黄先生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3、不存在着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劳动合同法上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不存在着自动解除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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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02:4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一、关于黄先生是法定代表人,该身份是否会影响到案件,也就是黄先生是否可以提起劳动案件这一事情,个人觉得是可以的。
审判实践中,2006年4月17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深劳仲委(2006)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度深圳市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系统业务沟通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6条讲到: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申诉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申诉人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劳动权利,而同时又作为被诉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此时,若法定代表人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的,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劳动争议案件中止审理;如果工商变更确实不可行,可变通由股东代表、董事会委派人员或上级机关委派人员等代表用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的人员应诉。
根据该精神,审判实践是认可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劳动案件的当事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二、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比较明确的,单位已经以“黄先生在任职期间公司经营效益差、不胜任总经理职务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在二审期间,你不可能再寻找其他理由去辞退黄先生。那么,一般代理的思路是要去证明这个辞退是有充分合法事由的,也就是要证明黄先生不胜任工作(因为辞退理由是不胜任工作),但是,仲裁及一审均认定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当然,即使证据充分的话,能认定不胜任工作的,在程序上也有问题,没有培训或调岗就辞退显然违法。
三、帖子的标题叫测测办案技巧,也就是说,这里面有一个小的技巧,可以满足A公司的意愿,因此,我们需要发现这个小技巧。提示一下,湘湘的思路比较接近了,但是,她还是没说出来,呵呵。
四、至于公司有一些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但这个与本案无关。大家不要被这些给干扰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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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liu柳柳 + 10 + 18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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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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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09:17 |只看该作者
1.变更法定代表人
2.因其长期请病假无法履行总经理职务,董事会决议免去其总经理的职务!
3.让他待岗!就是安排个闲差,给点小工资!同意的话就待着吧!不同意!嘿嘿!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干掉!补偿!另外,可能的话多给些也 可以!和谐嘛!调解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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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5 鼓励分享,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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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31:56 |只看该作者
恩,是不是这样呢
黄先生是作为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而相应的任免决定做出后,黄先生的工作内容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更
应该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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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5 不是这样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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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我是一个更夫,整夜在街上走,提了灯去追逐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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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34:5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kenny1977 的帖子
就您的观点,个人有以下观点,一起探讨:
1、劳动合同有效,有股东会决议和任命书。
2、股东会决议免去的是总经理职务,可视为和“法定代表人”无关。
3、公司要求的是速决,否则要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面临举证难和时间不允许的困境,达不到速决的目标。
4、等于没讲,人家要的是争议期工资,公司在乎的也不是代通知金。
5、赞同。单位单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多,也不是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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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43:35 |只看该作者
黄先生的双重身份好像是突破口啊,没有履行股东会决议视为玩忽职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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