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由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中B公司占据了70%的股份,为大股东。2006年8月, B公司派黄先生到A公司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当然,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任命书这些工商登记需要的资料都是齐全完备的。黄先生的工资由A公司予以发放,并与A公司签定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黄先生生病住院期间,股东会免去了黄先生的总经理职务,有股东会决议作为凭证,但A公司并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黄先生断断续续地生病住院。2009年5月,黄先生医疗期满。同月,A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黄先生,以黄先生在任职期间公司经营效益差、不胜任总经理职务为由,与黄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黄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消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阶段及一审阶段,公司提供了股东会决议(证明已免去黄先生总经理的职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经营效益差,黄先生做为总经理负有领导管理不善的责任)。 黄先生则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其目前仍是公司的总经理。另外,公司很多项目经营效益差并不是经营的原因造成的,有很多缘由,而且,根据审计报告的个别记载,其实他是胜任工作的。 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公司经营效益差是黄先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公司认为黄先生不胜任总经理职务的依据不足。为此,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均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 黄先生的目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之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因此,一旦撤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则争议期间的工资,A公司都要支付,这比要求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划算多了。 A公司的目的:宁愿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也不愿意黄先生回来上班。 一审后,A公司找到了安同学。 面对二审,为了达到A公司的目的,如果你是安同学,你将怎么做才能帮到A公司呢?(实践中,A公司非常满意二审的结果)
PS:请结合31楼的帖子一起思考。
再PS一下:其实这个案件归结就是一句话:单位违法辞退一个员工,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单位宁愿赔钱都不愿意这个员工回来,而赔钱员工要求太高又谈不拢,那么单位应该怎么办?
(这里就用到了这个小技巧,呵呵)
答案在45楼公布了。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5 14:43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11 10: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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