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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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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测测你的劳动案件办案技巧:解除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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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0:49:1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不过我会随时留意大家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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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9:42:03 |只看该作者
金钱上的赔偿,要不就是职位上的调动,另外调到另一间公司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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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7:27: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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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7:32:40 |只看该作者
受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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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0:57:59 |只看该作者
然来是这样啊,我就是没看到答案时都想不出来。
安爸真是历害啊。
想通了,跟谁过不去,但不要和自己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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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5:40:53 |只看该作者
经验太老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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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08:23:19 |只看该作者
2009年8月21日《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属于主体不适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已经工商登记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就其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除外。
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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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xs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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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08:52:1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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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5:30:0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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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7:38:08 |只看该作者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8-5 15:58
这个案例,下午在劳法群里讨论,禁不住大家的强烈要求,所以,提前公布答案了。
答案正如:小雪和 ...

楼主说到:“因此,用人单位要制造出一个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出来,而这样的情形,大体上就是这个岗位重新招一个人,这样子,一岗一人,没有岗位了,”


有个疑问:假如这个员工是销售或业务岗位,因为销售或业务岗位一般不是“一岗一人”,而是可多可少,这时候采取这个办法就不灵了。  请问楼主,这种情况下,有何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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