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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下午在劳法群里讨论,禁不住大家的强烈要求,所以,提前公布答案了。
答案正如:小雪和小路说的那样,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公司愿意支付比赔偿金多一点的补偿,而员工却不愿意要,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巨额的经济补偿,而这样的结果是单位不愿意支付的。
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会判令继续履行。除非,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裁判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要制造出一个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出来,而这样的情形,大体上就是这个岗位重新招一个人,这样子,一岗一人,没有岗位了,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就因为此情形而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就支付赔偿金完结此事。
上午在群里讨论的时候说了,其实这样的技巧就是一个小把戏,说穿了大家都觉得很简单,也有道理,但没说穿之前呢,大家就很困惑:是啊,员工非要回来上班,那怎么办呢?
之所以发这个案例,是因为希望大家在办理劳动案件的时候,思路要开阔起来,如:本案,仲裁跟一审已经证明证据不足以说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了,在没有新变化的情况下,你还继续往这条路子周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基本上是死路一条的,但如果我们开拓思路,另劈绝迹,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出来。
再开拓一下思路,其实以后单位没有炒不掉的人,只要愿意给赔偿金,基本上用这个法子,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能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都不大。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5 16: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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