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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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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测测你的劳动案件办案技巧:解除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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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中人网电话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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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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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29:28 |只看该作者
那就回来吧,A公司欢迎你,不过呢因为医疗期满了,总经理的职务又太繁重,所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回来到行政部上班,打扫卫生,哈哈。

哦,不是,本案的焦点不在这,应该是临时拿出新总经理的任命书,导致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最后不得不解除。

发完帖一看,我的勋章很漂亮吗,安同学把这题改下【中人8周年】我的舞台我做主 也可得个勋章哦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8-5 15: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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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landa_lu  哇卡卡,章真多真美  发表于 2010-8-5 15:36  回复
陌上雪  恩,好多章  发表于 2010-8-5 15:43  回复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willowliu柳柳 + 8 很羡慕你的勋章
安安的爸爸 + 5 发贴前想过的,但觉得混个8月的勋章太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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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37:29 |只看该作者
安同学
案件中不是说愿意赔钱也不愿意他回来吗,但员工就不愿意要赔偿金,即使比这多一点也不要,非要回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处理这些的事情,技巧就是在这个岗位重新招一个人,然后说履行不能,法院自然不会判继续履行,只会判支付赔偿金,而支付赔偿金是单位愿意接受的做法。



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赔钱了事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8-5 15:40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8-5 15: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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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 6 好象没分了,哈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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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40:01 |只看该作者
个人是窃取胜利的果实,并补充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请大家注意目前案例中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于是乎招到新的法人,变更工商登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赔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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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liu柳柳 + 10 补分
TOHEY + 5 不会吧,我也没分了
安安的爸爸 + 5 没分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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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44:20 |只看该作者
重新招个人
与这个法人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赔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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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liu柳柳 + 10 鼓励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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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58:4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这个案例,下午在劳法群里讨论,禁不住大家的强烈要求,所以,提前公布答案了。
答案正如:小雪和小路说的那样,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公司愿意支付比赔偿金多一点的补偿,而员工却不愿意要,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巨额的经济补偿,而这样的结果是单位不愿意支付的。
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会判令继续履行。除非,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裁判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要制造出一个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出来,而这样的情形,大体上就是这个岗位重新招一个人,这样子,一岗一人,没有岗位了,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就因为此情形而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就支付赔偿金完结此事。
上午在群里讨论的时候说了,其实这样的技巧就是一个小把戏,说穿了大家都觉得很简单,也有道理,但没说穿之前呢,大家就很困惑:是啊,员工非要回来上班,那怎么办呢?
之所以发这个案例,是因为希望大家在办理劳动案件的时候,思路要开阔起来,如:本案,仲裁跟一审已经证明证据不足以说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了,在没有新变化的情况下,你还继续往这条路子周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基本上是死路一条的,但如果我们开拓思路,另劈绝迹,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出来。

再开拓一下思路,其实以后单位没有炒不掉的人,只要愿意给赔偿金,基本上用这个法子,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能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都不大。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5 16: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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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风四月  回答的很详细。鼓励一下  发表于 2010-8-6 10:18  回复
宇一子衿  安爸太坏了,呵呵  发表于 2012-4-20 17:17  回复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金钱 贡献 收起 理由
醉蝶舞 + 8 + 25 + 2 也来鼓励下安同学~
willowliu柳柳 + 10 + 18 安这次公布答案的速度挺快,奖励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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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闭关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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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辛苦安同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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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7:14:52 |只看该作者
再回来一个,谢谢安师兄的分享!
在追求的路上,结交好友,分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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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8:20:45 |只看该作者
拨云见日,举一反三,大有收获。
油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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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0:03:09 |只看该作者
菜鸟,学习中,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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