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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按照本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张龙虽然工作年限已经有6年多,但因为入职本单位不满1年,故其医疗期只能有3个月。
如果其患有特殊疾病,当可以向单位和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延长试用期,但这里有2个问题需要确认:
1、张龙认为自己有心脏病,是否属于特殊疾病?
因为按照《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
特殊疾病指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这个需要劳动部门确认;
2、张龙申请延长医疗期,企业是否同意?
鉴于,公司已经做出终止与张龙劳动关系的决定,且张龙已经享受完医疗期待遇,个人觉得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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