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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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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7 ~& {. } N9 Z+ J, ^) D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5 Z2 v$ ~3 P$ k3 u3 x2 {! S% G1 e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8 G* E( w' r. Q- S1 e1 o2 f8 a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1 D! I: t1 @4 {6 V4 A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d# ~7 F! h; P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0 M- H }0 `: Y; @2 F1 T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b5 M7 L5 M0 s8 I: b& C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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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内容来看,并未对实行年薪制的高管的加班费进行明确的规定不执行加班费的给付。
: @1 w9 U. Z) l. i# G( J) j也就是说,如果是非不定时工时制度的高管,企业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 m: d3 D: a. o; N# ]4 l3 }如果高管与企业签订了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合同,企业则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R+ s+ B* J: W( h- e& ~2 j% j
" o: j) c( a+ T. ?( S1 J: v Q / E5 B* x4 a) b9 L7 M
但是,不定时工时制是企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于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取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时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只是休息时间不像标准工作时间那样固定而已。
. B& T' `' ~8 q9 ?所以建议,对于实行年薪制且签订了不定时工时制的高管,建议企业可以额外实行补充年假来抵充加班的时间,当然这个要在合同或协议内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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