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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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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期限不一致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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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1:42:05 |只看该作者
因合同期限不一致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有权利就合同期限提出要求,公司不同意,就视公司不同意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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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1:56:58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我回复后见不到呢,可能是我电脑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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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5 嘿嘿,因为你没请安爸吃饭,安爸大杯具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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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3:38:40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应该给予张三补偿金,违背了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如果公司有规定制度化的文件,在不降低员工薪酬的前提下,需要续签协商几年的话,就应另当别论
2011最给力,智者不是懂知识而是运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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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3:49:50 |只看该作者
1、既然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将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公司与张三的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也属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之一,续签要求续签三年,是公司本身的通知就自相矛盾。如确需续签三年,应双方协商同意。
2、员工并没有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不同意改变原合同一年期限的约定。只愿意续签一年而已,公司不能就此认为是员工不续签。
3、公司应需支付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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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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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5:20:46 |只看该作者
这种问题,在我们单位以前也出现过的确不好办。但是我们后来调整了策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了续订期限的明确规定。即,在合同期满考核为合格的人员,按照不同的类别和岗位确定续订年限,并且通过班组、科室等企业的终端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传达至每一名员工。这种行为是企业向员工发出要约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生效。如果员工出现你们单位出现的情况,员工不同意无济于事,自身提出不再续订,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方式在我单位已运行3年,一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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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6:40: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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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8:53:39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觉得,张三的说法不正确。
劳动合同期限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条款之一。
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就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否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我们就来看,对于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还是对用人单位有利!
明白人一看就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间越长,相对越不利,
反之,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时间期限来讲,无本质的区别,因为在合同期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都可以顺利办理离职手续。

所以,我本人的观点来看,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不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所以张三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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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1:11:45 |只看该作者
应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吧。我觉得并不是他不同意续签,而是期限没有达成一致。
一花一世界,一世一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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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3:54:5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续签通知单中有提到按原来的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公司已经提高了劳动签订的条件,只是劳动者本人不想签订而已,所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张三本人并非不想续签劳动合同,只是觉得签订时间长了点而已,所以个人觉得案例中李四应该采取沟通的方式来解决此事。
好困,好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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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00:54:50 |只看该作者
公司此次续签,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三年,且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属于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变更了合同期限。因为其没有维持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所以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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