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09年1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0年10月31日止。2010年9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李四在整理劳动合同时,发现张三的劳动合同快到期,就发给张三一份《续签通知书》,写明:“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2010年10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与张三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张三仍未与公司续签的,视为张三拒签劳动合同,公司将在合同到期当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三签收了《续签通知书》。2010年10月10日,张三书面回复公司,不同意续签3年劳动合同,只同意续签1年”。李四签收了张三的书面回复。2010年10月31日李四以张三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并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欲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但张三不同意续签,故公司无需支付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三则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也要协商一致,员工并不一定要服从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张三只同意续签1年期限,公司却想续签3年,因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应按原来的1年合同期限进行续签。如果非按公司提出的3年期限续签劳动合同,属于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变更了合同期限,而变更的话,公司应该当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其没有维持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回复可见安爸的隐藏内容,是答案吗,嘿嘿,回复就知道了撒。 ----------------------------------------------------------------- 《爱上了你,我真的错了吗》
天渐渐的走入黑夜,望着夜空中的星星。想着远方属于你的夜,闭上双眼浮现你身影。
爱渐渐的拉开距离,想着美丽温柔的你。回忆甜蜜的爱情神话,不管时间空间有多远。
爱上了你,我忘了孤寂。如果是缘,我会好好珍惜。爱上了你,真的错了吗?我宁愿一辈子错下去……
悠美的旋律,歌手那淡淡的吟唱,包裹着几分无奈,带给他漆美的伤感。
那曾经的记忆,又浮现在他的眼前…… 缘于网络,始于偶然。 她的出现,曾经让他的天空不再灰色。 其实人生有许多缺憾,而最大的缺憾就是那用生命也都无法弥补的内疚…… 内疚得一直都说不出口的对不起...... 特别是当他看到她的留言:“这才知道,自以为的忘却,根本就已深深刻在心里,已经无法忘却。或许,忘却的只是一个人,而不可能会是心里的那份感受。” 那一刻,他真的泪流满面...... 他真的很对不起...... 哎~~ (PS:小雪个坏蛋,啥叫偶像的故事呢,成吉思汗一个)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12-25 06: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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