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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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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期限不一致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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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16: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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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19:27 |只看该作者
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方是完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一个月发了续签通知书给张三,并且已经做了声明,如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续签视为拒绝等。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合同期满之时既是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劳动关系解除,并不是劳动期内的辞退!劳动关系解除了,那么续签的行为可以视为一个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于一个新的劳动关系,根据案例描述,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期限问题有争议,也就是没有达成共识,并且双方都有书面证据证明,那双方都有权利不签订劳动协议。既然张三不同意三年的劳动期限,他有权不签订,不签订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也就无权要求赔偿。
我认为原劳动合同与续签的合同可以视为两次单独的劳动关系确立行为,所以双方商议的时候,要分别考虑其约定条件是否公平可接受,不认可既可不签、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且我认为续签的合同不应该算作变更吧?在劳动关系存在过程中更改约定条件算变更,案例中的情况不应该是

本帖最后由 沉沦 于 2010-12-3 10: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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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20 结论一致奖励,思路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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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20: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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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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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21:31 |只看该作者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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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思考,主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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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25:22 |只看该作者
让人意外啊,安爹还真的把答案放上了,呵呵。我还以为和以前一样都是逗人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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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25:58 |只看该作者
让人意外啊,安爹还真的把答案放上了,呵呵。我还以为和以前一样都是逗人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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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4 盖楼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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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26:01 |只看该作者
案例太专业了,听听歌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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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的见到了仰慕已久的“隔岸观火”,期待下一次的相聚!祝: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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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奔着安同学来的,据说他是中人第一偶像,而且是第一砸分王,看能否砸点给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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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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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34:25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学习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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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35:52 |只看该作者
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还是在追求一定意义上的“平等”的,要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当公司以不低于原合同条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遭到拒绝时,员工的权益并未受到直接损失,所以当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就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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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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