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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签是无效的,可以做几个合理推论。
第一个推论:解读语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句话应该理解为三层意思:
1、有签订行为
2、又书面合同
3、有法定条款
自动续签不存在签订行为,也没有独立的书面合同。但这样似乎还欠点说服力,所以还有一点,有法定条款。续签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期限等法定条款应该注明,但自动续签是不具有法定条款的。
但对这种推论还是有问题的,比如,如果合同写明了自动续签后的条款和本合同一致呢?还有一个问题,自动续签算不算签订行为?
第二个推论:立法思想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是平等
劳动者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和其他因素影响,所付出的劳动和应享受的权益应该是不同的。如果自动续签有效的话,等于默认了劳动者的待遇、岗位等合同条款在未来发生变化时,没有书面的约定保证权益。这违背了立法思想,所以也可以推论出自动续签不会有效。
第三个推论:反证法
假定自动续签合同有效,那么一个员工自动续签一次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是问题出来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里有这么一句话“除劳动者提出定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也就是说,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双方又不是你情我愿(协商一致),又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这么个前提。
但是,既然假定了自动续签有效,也就是默认了劳动者是愿意再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里大家可以认真想一下),也就不存在上面说的前提条件,也就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来的话,企业以后只要都约定个自动续签,就都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了(除非你情我愿协商一致)。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意义也就不存在了,这个合同形式就形同虚设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肯定不会形同虚设 ,那么就证明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反推回去,最初的假定“自动续签是有效的”也就是错误的,从而证明了原先的论点“自动续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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