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筒子试着来肥答一下
2010年4月1日,某游戏开发公司老总“陌上雪”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熟人“yolanda_lu”介绍,认识游戏行业内的知名大腕、资深游戏玩家:“TOHEY”。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TOHEY”担任公司开发的一款“梦回中人”网络游戏的测试人员,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20个小时,试用期一个月,报酬为每小时100元,工资按月结算。2010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为了赶紧推出“梦回中人”新游戏,要求“TOHEY”在这几天都要完成每天4小时的游戏的测试工作。2010年10月28日,公司推出了新游戏。由于新游戏已面试,故不再需要游戏测试人员,因此,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通知“TOHEY”,从2010年11月1日起可以不要到公司来上班了,公司已不需要他。为此,“TOHEY”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怎么裁决“TOHEY”的仲裁请求? 1、驳回要求。TOHEY的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3、驳回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要求公司支付国庆节3天加班费36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5、要求公司补交7个月的社会保险。按平均月工资8700元计算。(四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分别是88个小时,五月80小时,十月92小时。其中五月3日公休日不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此外,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和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院应该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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